转自: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 12月6日讯(记者 姜婧仪 通讯员 王芙蓉)近日,南京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李女士的投诉,称其2天前在某摩托车行预定一辆电动摩托车,交费2500元,尚未提车。当晚李女士因个人原因想退款,遭商家拒绝。于是李女士向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寻求帮助。
接诉后,高淳区市场监管局派员调解。据了解,消费者李女士预定电动摩托车后,还须考取摩托车驾照才能上路。但是考虑到自身年龄较大,感觉难以通过,遂要求换车。但商家表示,购车时已提醒消费者需要考证,并已提交上牌材料。一旦变更,手续十分繁琐。经工作人员现场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李女士支付200元材料更改费,商家为其更换电动自行车并负责重新上牌。
本案是一起因消费者预购商品后变更需求而引发的合同履行争议。消费者在支付预付款项后,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合同标的物,涉及预付款消费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的买卖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李女士预购电动摩托车时,商家已履行告知义务,明确说明使用电动摩托车需要考取相应驾驶证,并主动为消费者提供上牌协助服务,体现了经营者应有的诚信经营态度。
消费者因自身原因无法完成驾驶证考试,要求将电动摩托车更换为电动自行车,属于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商家已为原合同履行投入实际成本,若完全免除消费者责任将造成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损失。
高淳区市场监管局在调解过程中,准确把握了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点,既尊重消费者变更需求的权利,也充分考虑经营者已付出的履约成本。最终达成由消费者承担部分变更费用、经营者继续提供服务的调解方案,符合公平原则和实质正义的要求。
此案提示消费者,在预购商品时应充分了解产品特性和使用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审慎决策。同时,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应继续做好重要事项的明确告知工作,对于可能涉及消费者特殊需求的产品,可建议消费者充分评估后再作决定。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现场调解方式快速化解纠纷,体现了行政调解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消费公平方面的积极作用。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