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职派出所民警期间,黄某某使用自己或其他民警的密钥登录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车辆信息,向他人发送公民个人车辆信息40余条,获利2.4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刑事判决书。黄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起,被告人黄某某在任职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嘉城派出所民警期间,开设淘宝店铺,以“车辆状态违章”“查档”等关键词创建链接,吸引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买家通过淘宝成功交易后添加黄某某个人微信,通过微信发送车牌号或车辆行驶证照片给黄某某,黄某某使用自己或其他民警的密钥登录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车辆信息(内含车辆所有人、住址、登记证书编号、状态、使用性质等公民个人信息)。
黄某某将车辆信息拍照后通过微信发送给买家,事后收取费用。经查,黄某某向高某某、卢某某、曹某某、范某(已判刑)等人发送公民个人车辆信息40余条,获利2.4万余元。
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在办理范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发现黄某某有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查询、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于2023年11月17日将相关犯罪线索移交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该局于同年12月15日对黄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侦查。2024年10月23日,黄某某经电话通知,在接受公安纪委监察室谈话时主动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法院审理过程中,黄某某退出了违法所得2430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人民警察的特殊身份,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等方式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违法所得金额、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法院认为,黄某某作为政法系统干警,系公职人员,理应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权益,但黄某某违反法纪和保密义务,将履职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致使涉案个人信息被部分下游人员继续售卖,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比同类普通的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具有更大社会危害性,且违反职业操守,应当从严打击、从重惩处。
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在案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来源:红星新闻
编辑:居长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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