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女士父母留下的公房被征收了。冉女士和儿子小赵作为公房同住人,在协商分配征收利益无果后把冉某等人告上法院,并最终大获全胜。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冉女士和冉某是同胞姐弟,冉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为冉父。1969年冉女士去了安徽某地,后在当地结婚,1977年生下一子小赵。之后,冉女士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婚,冉女士获得了小赵的抚养权。1991年冉女士和小赵的户口从安徽迁入系争房屋,之后母子俩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冉家父母相继因病去世。冉某与梅某于1982年结婚,1983年生下一子小冉。1985年4月,冉某在其本人工作单位享受了福利分房,所配公房为二居室,其一家三口均为房屋受配人。1996年2月,冉某、梅某和儿子小冉的户口从冉某受配公房处迁入系争房屋。
2024年3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前系争房屋有冉女士母子和冉某一家三口共计五人的户口登记在册。冉某找到冉女士和小赵,对他们花言巧语、好话说尽,主要意思是让冉女士母子同意他做系争房屋承租人,称房屋有了承租人才能争取更多征收补偿利益。冉女士和小赵因对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不甚了解,就轻易相信了冉某,书面同意将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冉某。2024年6月5日,冉某作为承租人代表该户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740万元。之后,冉女士找冉某协商征收补偿款分配时,冉某竟然翻脸不认账,坚持征收补偿款要按照房屋户籍在册人口平均分配,只能给冉女士母子全部征收补偿款的五分之二。此时冉女士母子才如梦初醒,明白到被冉某欺骗。
冉女士和小赵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们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全部归属于冉女士和小赵所有。首先,冉女士和小赵因不了解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在变更承租人问题上似乎是吃了亏,其实,房屋没有承租人并不影响征收补偿工作,更不会因为有了承租人就增加征收补偿利益。正常情况下,承租人不会因为之前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动迁利益而被剥夺征收补偿利益的享有权。但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冉某承租人身份是在系争房屋征收决定之后获得的,该身份基于他人的让渡,这个时期获得的承租人身份相当于签约代表身份。因此,冉某并不能凭借承租人身份获得任何动迁利益,其能否获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还要看其是否符合系争房屋同住人资格。冉某本人因本市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不能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无权再享受系争房屋征收利益。其次,梅某和儿子小冉因在本市享受过福利分房,二人也不符合系争房屋同住人身份,无权分得征收补偿款。故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均应归属于冉女士和儿子小赵二人所有。
后冉女士和小赵委托我们代理诉讼维权。为了防止冉某以承租人身份擅自领走征收补偿款,我方在起诉时向法院申请了诉讼保全,将涉案房屋动迁款予以查封冻结。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院认定冉某的承租人资格相当于签约代表,认为冉某一家均无权分得系争房屋动迁利益。最终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均归属于冉女士和小赵二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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