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进程中电梯已成市民出行刚需,但其安全保障问题愈发突出。近日,台江法院审结一起典型案例:七旬老人葛依姆因电梯维保不当踏空摔伤,法院最终判决电梯维保公司与物业公司分别承担70%和30%的赔偿责任。
一个寻常午后,葛依姆像往常一样打算乘电梯下楼遛弯。谁知前脚刚迈进去,轿厢突然“下沉”——原来这部电梯的感应器早有隐患,此前物业自行采购了一个感应器让维保公司更换,可刚换完没几小时,感应器就再次“掉链子”,导致轿厢停靠时低于楼层地面约10厘米。毫无防备的葛依姆一脚踏空,整个人失去平衡重重摔在地上。后经医院诊断,葛依姆左髌骨骨折。事后,葛依姆将物业公司和电梯维保公司诉至台江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电梯维保公司作为案涉电梯的专业维保单位,应在全面检修排除故障后再将电梯交付运行。案涉电梯在检修后数小时即再次发生相同故障导致案涉事故发生,在无证据证明期间发生新事实导致故障的情况下,应认定电梯维保公司未尽检修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物业公司作为电梯日常管理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所采购零配件的质量、适配性,也未能证明案涉电梯照明符合标准,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事发时,葛依姆不存在转移或分散注意力等行为,对于案涉事故客观上难以预见和避免,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最终判决电梯维保公司与物业公司分别承担70%、30%的责任,合计赔偿葛依姆5万余元。
法官表示,物业公司作为电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要严格履行法定物业管理职责,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电梯维保,杜绝擅自采购可能不适配的零部件、放任电梯“带病运行”的侥幸心理。维保单位则须恪守专业技术规范,更换配件后必须进行运行测试,杜绝“换件不验机”的形式主义操作。业主乘梯时若发现异常声响、停层偏差等隐患,应及时联系物业报修并留存现场证据,既保护自身安全,也为后续维权固定关键事实。(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黄丽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