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韦薇 通讯员申媛媛)农村自建房完工后,工人在收尾阶段突发疾病离世,房主与施工召集人是否需担责?近日,横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明确此类情形下房主、共同承揽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案判决已生效。
横州市村民唐雨夫妇因自建二层住宅,与同村的王林达成口头协议,由王林负责建房事宜。王林随后召集李平等五名常年共事的工人组成临时施工队,约定一层按每人每天220元计酬、二层按150元/平方米计价,唐雨夫妇提供搅拌机及水泥等主材,工人自带工具。
2024年6月2日下午,工程接近尾声,工人们在唐雨家中用餐并休息半小时后,完成了二楼顶面的收尾工作。当日16时许,工程全部完工,李平在收拾工具准备下楼时突发不适倒地,经紧急送医后因急性心肌梗死去世。
事后,李平家属将唐雨夫妇、王林诉至法院,主张双方构成雇佣关系,认为事发当天气温较高,房主未提供解暑措施、未保障充分休息,应与王林共同赔偿各项损失9.2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唐雨夫妇仅对施工进度进行一般性监督,工人做工时间、方式自主,双方无从属关系;王林作为施工队召集人,未实施管理行为,也未获取额外报酬,施工队内部按“多劳多得”分配报酬,工人间系协作完成工作。
据此,法院认定:唐雨夫妇与李平等工人成立承揽关系,王林与李平等人成立共同承揽关系,并非原告主张的雇佣关系。
关于责任承担,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李平系施工结束后收拾工具时突发疾病死亡,并非施工安全事故所致,且无证据证明唐雨夫妇、王林存在定作、指示或选任过错,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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