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百姓关注)
近年来,随着网约车司机、外卖员、网络主播这些“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越来越多,劳动争议也逐年增加。贵州省高院针对核心问题进行解析,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重要指引。
2024年,在校学生黄某与贵州某传媒公司签订了《主播经纪合同》。合同明确,黄某每月需完成26天、78小时的直播任务,还要达到最低3000元流水目标;若前两月收益不足3000元,公司会补足差额,同时提供培训、推广等支持。但合同中也设置了高额违约条款:若黄某违约,需支付最高100万元或收益5倍的违约金,还要承担律师费等损失。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二庭庭长 赵传毅:“直播行业特别是主播经济合同中“高额违约金”的调减规则,基于公平原则,综合考量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主播身份等因素,对“高额违约金”进行调减。”
在合同履行期间,黄某远未达到约定的直播时长和收益要求,另一边,传媒公司虽然对黄某进行了一些指导和集中推广,但并没有按约定进行定向投流,也没给黄某补足前两月的直播收益差额。2024年7月,传媒公司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3万元违约金和5000元律师费。那么,法院最终是如何判决的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二庭庭长 赵传毅:“针对直播行业“高额违约金”乱象,应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方过错程度、守约方实际损失及获益等因素进行裁量,避免机械适用合同导致权利义务失衡。”
经综合考量,法院判决准许解除合同,并以合同约定收益保底标准为基准,按2个月收益酌定黄某应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至2024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新就业形态民事纠纷案件约42万件。在此也提醒广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条款,留存好工作记录、奖惩通知、报酬流水等相关证据。而用人单位也应规范用工管理,秉持诚信原则履行义务,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