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村民委托无相应建筑资质的包工头承建住宅,工人无证擅自操作吊机时不慎摔残。近日,罗源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农村自建房施工人员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认定房主、包工头及工人三方均存在过错。
谢某计划在罗源农村老家建造一栋四层半的住宅,经人介绍联系上包工头桂某。双方签订自建房承建合同,约定桂某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建该房屋,谢某仅负责提供建筑材料。随后,桂某召集余某等人组成土工班组负责砌砖作业,并提供吊机、架板等施工工具。
房屋施工至四楼时,余某为赶工期,在未取得吊机操作资格且未征得桂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登上四楼吊机操作台吊运砖头。因操作不当,余某从四楼吊机操作台摔落至一楼沙堆,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累计花费医疗费15万余元。经司法鉴定,余某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桂某垫付了12万元医疗费。但各方未能就后续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余某遂将包工头桂某、房主谢某一并诉至罗源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39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二层及以下)可豁免资质要求,而谢某建造的四层半住宅已超出该范畴,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主体承建。法院作出责任划分:谢某选任无资质的个人包工头桂某,存在选任过失,需承担10%的责任;桂某作为承揽方,未提供完备的安全防护条件,对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承担60%的主要责任;余某作为长期从事自建房施工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无吊机操作资格仍擅自违规作业,对自身受伤存在重大过错,自行承担30%的责任。(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邱瑞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