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10余年前入职广西一家物流公司,后与物流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年5月,江某获悉外公病重需要陪护,遂到工作网点向主管冯某口头请10天年休假,获得同意后当天按物流公司规定提起请假申请流程。然而,江某的请假申请未获批准,他在主管冯某多次催促返岗的情况下,依然休完了10天年休假。江某返岗后才知晓,物流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其辞退。
江某认为,物流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因不服仲裁裁决,江某诉至贵港市港南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流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万余元。
物流公司辩称,江某在未取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持续未出勤超过3日。公司已向江某发送《限期到岗通知书》《旷工通知书》,但江某仍未返岗上班,其行为属于旷工。公司多次催促江某仍未返岗,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且取得工会同意后,向江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解除程序及事实均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为合法解除。
港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虽然江某的请假申请流程未获批准,并在网点主管冯某多次催促返岗的情况下,依然休完10天年假,该行为违反物流公司的工作纪律,形式上确有不妥,但江某请年休假是基于外公病重住院需要陪护且事先取得主管的同意,物流公司在江某享有10.5天年休假的情况下不予准假并无特别理由。结合此前江某与网点主管冯某工作上产生的矛盾,亦算事出有因,责任不完全在江某本人,该行为不同于一般的完全劳动者责任。
百善孝为先,江某请年休假陪护病重住院亲人这一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以充分肯定。物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充分考虑员工的实际困难,以实际行动关心关爱员工,帮助员工解决实际困难,彰显企业自身责任担当和人文关怀。同时,在庭审过程中,物流公司亦承认江某的行为并未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及后果。因此,法院认为江某上述违反物流公司工作纪律的行为尚未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物流公司单方解除与江某的劳动关系违法。
不久前,港南区法院作出判决:物流公司向江某支付经济赔偿金13万余元。
法官说法
古人云“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员工为照料患病的家属而请假陪护,这既是承担深植于血脉的孝道伦理,也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这份人伦亲情的温暖守护,是构筑社会善良风俗的坚实基石,我们应该鼓励并赞赏这份源于内心的感恩与孝心。本案中,江某的行为确实违反物流公司的工作纪律,形式上确有不妥。用人单位在管理过程中,应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权,遵循合理、善意和限度原则,以人为本,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构建和谐用工关系。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措施,用人单位应审慎适用。江某的行为未构成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物流公司未对江某的合理请假行为进行理解和宽容,机械使用规章制度作出的辞退行为,显属不当,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江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