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医药报)
转自:中国医药报
□ 郑成忠 沈晶晶
刑事犯罪构成要件与司法移送标准
在“老药丸”交易中,一旦商家行为超出行政违法的范畴,就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其行为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进行定罪处罚。执法中,要重点关注生产、销售劣药罪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两类犯罪,准确把握这两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司法移送标准,这对于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至关重要。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定罪要件
在判断商家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时,从客观要件来看,根据《刑法》需要证明产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这一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表现为消费者服用“老药丸”后出现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导致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等后果。在实际案例中,即便商家以“收藏”为名交易“老药丸”,但只要有证据证明消费者是以药用为目的购买,且服用后健康受到损害,“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就成立,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主观方面来看,生产、销售劣药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主观故意的认定,通常通过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进行推定。如果经营者明知药品已经过期,却在与消费者的沟通中暗示药品存在药用价值,或者采取私下交易等规避平台监管的销售方式,这些行为都可以作为推定其具有销售劣药主观故意的有力证据。例如,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某商家在直播中声称“老药丸”仅供收藏,但在与买家的私聊记录里,明确告知买家该药丸对治疗某种疾病有效果,这种自相矛盾且故意隐瞒真实用途的行为,足以充分体现商家非法牟利的主观故意,符合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认定边界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将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纳入刑事规制范畴。在涉及“老药丸”中含有犀牛角、虎骨等珍稀动物成分的案件中,原料获取的时间及交易行为是否违反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是判断是否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关键。但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时需注意,1993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取消犀牛角和虎骨药用标准,今后不得再用犀牛角和虎骨制药,《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通知》发布时间为界限,如果“老药丸”的原料是在《通知》发布后通过非法猎捕等手段获取并制成的,那么无论其采取何种交易形式,都构成刑事犯罪。相反,如果原料是在《通知》发布前依法获取,且在交易时明确标注为“历史藏品”,不存在鼓励非法猎捕的导向,并且经过主管部门备案,就可以排除刑事风险。
对于销售含有珍稀动物成分“老药丸”的经营者,其有责任提供原料获取时的合法凭证。此类凭证可以是《通知》发布前的采购合同,证明其原料是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也可以是采购原料时的行政许可文件,表明其获取原料的行为得到了政府部门的批准。如果经营者无法提供合法凭证,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可推定其原料为非法获取。
全链条监管体系的构建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打击以“收藏品”为名,通过“直播引流+私聊交易”的隐蔽模式售卖“老药丸”的行为,笔者认为可从以下4方面着手,构建覆盖全链条监管的治理体系。
标准先行,探索建立跨部门属性认定机制
建议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原料类型(珍稀/普通)、包装标识(药用/收藏)、宣传内容(功能/价值)等量化指标,建立“属性认定清单”。依据该清单对“老药丸”进行分类认定,如对于以普通中药材为原料、包装无特殊历史文化标识且无收藏价值的“老药丸”,明确其不具备收藏品属性,只能按照药品相关规定进行监管;对于含有特定历史时期珍稀原料、包装具有明显时代特征,且宣传及交易中无任何明示或暗示药用价值,交换的主要价值是历史医药文化的“老药丸”,则纳入收藏品认定范畴。通过这种标准化的认定机制,为执法人员提供清晰、明确的判定依据,解决在执法过程中因属性认定不清而导致的执法争议,提高执法效率和准确性。
技术赋能,探索智能监测监管交易行为
督促第三方平台对“老药丸”商家实施“双审核+关键词监测”。一方面,严格审核商家是否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与收藏合法性证明,确保交易行为合法合规。另一方面,对“药效”“急救”等药用关键词设置自动拦截,加强对“直播-私聊”跳转交易模式流量异常的监测,及时发现和阻止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净化网络交易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监管部门可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手段,对平台出现的“老药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和分析。一旦监测到卖家在宣传中出现涉及药用功效的关键词,系统立即自动发出预警,并暂停相关商品的展示和交易,等待人工进一步审核。
社会共治,探索构建多元主体协同监管格局
实行举报线索“接诉即查”,鼓励消费者、行业协会参与监督,积极向监管部门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管合力。发布典型案例,制作“老药收藏≠药品流通”等宣传短视频,在电商平台、社交媒体投放,让经营者深刻认识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后果,增强其合规经营意识;同时,也让消费者了解“老药丸”交易中的法律风险和陷阱,提高其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长效治理,加强行刑衔接与信用监管
建议明确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刑案件的具体标准,如销售劣药金额达到一定数额、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危害后果等,确保涉嫌犯罪的案件能够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确保“应移尽移”,形成对“老药丸”违法交易行为的长效治理机制。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