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鹤城发布
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聚焦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深入开展市场秩序“铁拳”、“守护消费”铁拳等行动,依法查处一批经营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行为。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齐齐哈尔市依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依安县某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案
2024年11月25日,齐齐哈尔市依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依安县某电动车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本体上未发现标有“充电过程中,严禁覆盖”警示语,不符合国家标准(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2025年1月10日,依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佳木斯市同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同江市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工业产品案
2025年4月16日,佳木斯市同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同江市某电动车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3台某品牌电动自行车的外观与合格证不一致,经测量三台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均为550mm,与《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2025年6月26日,同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大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大庆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使用60伏电池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案
2025年6月3日,大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大庆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场地内租赁的电动自行车电池租赁过程由承租人自行操作完成,电池标示电压为60伏,产品型号:GP6045B03,执行标准:GB/T36672-2018,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2025年6月16日,大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有关线索移交大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四、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齐齐哈尔市某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6月30日,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齐齐哈尔市某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员工私自对10辆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违规加长电动自行车座椅用于公司对外租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2025年7月31日,建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五、黑河市嫩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嫩江市某自行车日杂商店拆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6日,黑河市嫩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嫩江市某自行车日杂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将电动自行车的48伏蓄电池改装成60伏蓄电池,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2024年6月14日,嫩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本文来源:龙江市场监管
编辑 | 杨雪娇 责编 | 唐金玲
审核 | 戚莹 统筹 | 孟繁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