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扬子晚报
初冬的新华传媒大厦“智汇星空”暖意融融,智慧的碰撞激荡出数字法治的新动能。11月30日,由新华报业传媒集团主办,交汇点大平台、江苏省法学会数字法学研究会承办的“数据权益司法保护前沿研讨会”在此举行。
数字经济作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战略支柱,正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能,而数据要素在其中发挥着基础性、核心性作用,健全数据权益制度及其司法保障体系,既是法学界理论创新的前沿焦点,更是实务界的重大实践课题。研讨会上,来自清华大学、上海交大、浙江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等高校以及江苏省法学会、南京法院、电商平台和律师事务所等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齐聚一堂,为完善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推动数字经济有序发展贡献智慧。
主旨聚焦
夯实数字经济有序发展“法治基石”
新华日报社党委委员、副总编辑高坡在致辞中指出,作为“全国数据资源法治第一案”——“小旺神”侵权案的独家报道媒体,新华报业传媒集团见证了司法部门对数据黑灰产业的重拳打击,更深刻意识到主流媒体在数据治理中的使命担当——不仅要记录司法实践,更要搭建理论与实务的沟通桥梁。
新华日报社党委委员、副总编辑高坡
如今数据已成为社会发展的核心引擎,其治理法治化已成为时代命题。“作为数据要素创新的先行者,我们既要做好数据法治建设的记录者,更要成为推动者。”高坡表示,新华报业将全力做好本次研讨会成果传播,把研讨共识转化为推动数据法治的社会合力,继续发挥“记录者、传播者、推动者”的三重作用,为筑牢数据安全法治屏障、注入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法治动能贡献力量。
江苏省法学会党组书记、专职副会长吉巍
江苏省法学会党组书记、专职副会长吉巍在致辞中,从国家战略层面锚定数据产权制度的基础性地位。他结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制度”与四中全会“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部署要求,强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是数字经济有序发展的“法治基石”,并针对当前数据侵权新形态提出三点核心主张:一是强化数据产权制度的基础支撑作用,通过分类分级保护筑牢国家安全防线;二是构建政策与法律衔接的司法保护体系,破解“政策落地难、裁判依据散”的现实困境;三是发挥数字法学研究会的桥梁作用,推动政产学研跨界融合形成保护合力。
主旨研讨
多维度健全数据权益制度及司法保障体系
主旨研讨环节由江苏省法学会数字法学研究会会长、东南大学教授王禄生主持。他指出,当前我们正进入十五五规划开启的新发展阶段,数字经济作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战略支柱,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能,而数据要素在其中发挥着基础性、核心性作用,健全数据权益制度及其司法保障体系,既是法学界理论创新的前沿焦点,更是实务界的重大实践课题。此次邀请到在国内知识产权与数据法领域卓有建树的四位权威学者,从理论构建、立法设计、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等多个维度,带来精彩的主题分享。
江苏省法学会数字法学研究会会长、东南大学教授王禄生
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讲席教授孔祥俊以“数据权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为题,由“数据保护专条”的演变过程娓娓道来。他指出,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的“数据保护专条”意义重大,其中落实了数据产权顶层设计,成为规范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的专门条款。受保护数据特指经营者合法累积的商业数据,需满足合法性等要件,司法审查将聚焦数据来源合法性。
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讲席教授孔祥俊
孔祥俊认为,该条款明确禁止以欺诈、破坏技术措施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数据,此类法定不正当行为自带违法性。同时,数据保护需坚持“弱权利”定位与平衡原则,通过四类例外情形及“三步检验法”理念,兼顾数据共享与流通,为数字经济创新留足空间。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清华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崔国斌教授的发言聚焦“企业数据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共识与核心争议”,通过多组典型案例揭示数据集合的权利认定逻辑。他认为,企业数据集合无论其条目为用户个人信息、交易数据还是视听素材,均可视为商业秘密法意义上的“经营信息”,依法获得保护并无法律障碍。他指出,企业数据集合与传统商业秘密虽在生产过程、开放程度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其核心竞争力属性与商业价值符合商业秘密保护的本质要求,即便数据条目源自公开渠道或部分受控开放,也不影响数据集合整体的秘密性认定。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清华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崔国斌
崔国斌同时表示,数据集合的秘密性判断应区分“数据条目”与“集合整体”,关键在于公众是否存在获取集合实质部分的替代公开途径,而非接触人数的绝对数量。合理保密措施无需达到“万无一失”,只要与商业秘密的价值、性质相匹配,能在正常情况下防止泄露即可。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张伟君教授指出,“数据保护专条”的通过,标志着数据权益保护有了更直接的法律依据。该条款摒弃了此前以“妨碍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为前提的规制逻辑,通过明确“禁止以欺诈、胁迫、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他人合法数据”,为经营者的合法数据权益提供了精准保障。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张伟君教授
张伟君还指出,受保护的“商业数据”必须满足“依法收集、具有商业价值、采取技术管理措施”三大要件,且保护范围已覆盖公开与非公开经营数据,司法实践中淘宝诉美景案、“小旺神”案等均印证了这一结论,“小旺神”案中的2倍惩罚性赔偿更凸显了保护力度。他同时强调,破坏技术措施、违反数据协议、超范围使用等行为,若达到实质性替代他人服务或损害市场秩序的程度,就应被纳入法律规制范畴。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徐新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徐新则通过对浏览器、网盘等新型互联网服务典型类型案例的剖析,展现了新型互联网环境下,不同应用场景数据权益司法保护的新思路。他认为,要明确数据权益司法保护需精准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定位与责任边界,摒弃“一刀切”认定。另外,司法裁判应在权利保护与产业发展间寻求动态平衡,如网盘侵权处置中,优先采用“禁止侵权文件分享”而非“物理删除文件”的措施,避免损害普通用户合法权益。通过明确裁判尺度,既守住知识产权保护底线,又为网络服务产业技术创新留足发展空间,提供稳定可预期的法治保障。
沙龙对话
多元视角求索数据保护实践路径
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徐珉川主持沙龙对话环节。来自监管部门、国企、法院、企业及律所的嘉宾,围绕“小旺神”案延伸的行政与司法衔接、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司法裁判实践、企业数据合规等核心难题展开深度研讨,多元视角的碰撞凝聚起数字产业“协同共治”的心声。
左起:王佩佩 张波 王亚利 陈康 刘方辉 徐珉川
针对“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如何有效衔接”这一核心设问,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主任王亚利结合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先行实践作出回应。他介绍,江苏自2022年启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以来,已累计颁发登记证书3000份,通过植入区块链存证技术、打通与律协的核验链路,确保登记数据的真实性与公信力。为破解“行政管前端、司法断后端”的衔接壁垒,江苏已构建“机制共建+机构联动+平台互通”的衔接体系,通过与法院签订合作备忘录、定向推送登记数据等举措,实现行政登记与司法裁判的无缝对接。不过,数据登记信息与庭审证据审查的一致性、登记标准与司法裁判尺度的衔接等问题,仍需在实践中持续优化。
江苏省数据集团数据运营部主任陈康聚焦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的权益平衡与风险防控问题,提出以“1+3”政策体系构建全流程规范管理体系。他指出,公共数据开发利用需以资源登记、授权运营规范、定价机制、安全评估四大环节为支撑,江苏创新采用“运营主体统筹+开发主体实施”的二级运营模式,向全社会开放开发资质,并通过严格的专家评审机制筛选优质开发主体。所有数据产品均需通过数据交易所场内交易,实现“原始数据不出域、加工数据可追溯、产品流向全监管”的闭环管控,既有效防范数据滥用与市场垄断风险,又充分释放公共数据的价值潜能。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刘方辉结合案件审理实践,披露了数据侵权案件裁判的关键考量因素。针对数据侵权案件中损失认定难这一核心痛点,法院委托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对涉案数据的商业价值进行量化评估,结合被告侵权账号的付费用户量、实际收费标准、侵权持续时间等要素,形成完整的损失量化证据链。这一“技术评估+证据固定”的裁判思路,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损失认定经验。他同时提及,南京数据资源法庭已实现数据相关案件的集中管辖,通过“分层分类保护”思路,在著作权法、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框架下,构建起适配不同数据类型的多元保护路径。
阿里巴巴淘天集团法务总监张波从平台企业视角,阐述了数据权益保护中的平衡之道与合规实践诉求。他表示,平台作为数据聚合载体,需统筹兼顾平台内商家、消费者及平台自身的数据权益,目前已构建“行政投诉+司法诉讼”的并行维权路径,并借助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强化维权证据的法律效力。但实践中仍面临“研发投入与判赔金额失衡”的困境——以“生意参谋”为例,其年研发投入超2亿元,而部分账号泄露侵权案件的判赔金额仅1万元。他呼吁建立科学的数据价值评估体系,为司法判赔提供更精准的量化依据,破解“维权成本高、侵权代价低”的难题。
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佩佩聚焦数据纠纷法律服务的核心痛点与破局路径。他指出,数据案件中“寄生爬虫”等新型侵权模式频发,常因缺乏明确参考案例导致裁判难点。针对取证难、损失量化难等行业共性问题,他以“小旺神”案为例,强调需整合著作权、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等多领域法律条款,拓宽维权路径。他特别提出,商业秘密保护无需苛责“绝对保密”,明确反对以“理论上的公开可能性”否定数据商业秘密属性的片面观点,为数据秘密性认定提供了实务视角。
总结展望
以法治共识护航数字经济行稳致远
南京大学华英学者、南大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宋亚辉的总结发言为研讨会画上点睛之笔。他立足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交叉视角,系统梳理了数据权益保护的核心逻辑。
南京大学华英学者、南大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宋亚辉
宋亚辉指出,当前数据权益保护在理论层面存在两大核心模式:一种是通过直接界定数据持有人权利范围,明确权益边界;另一种则是通过明确他人行为边界来反向界定权利范围,学界将其概括为“权利模式”与“行为规范模式”。两种模式各有理论优势与实践局限,此次研讨会上专家学者的观点交锋,也集中围绕两种模式的适配场景展开。
他强调,数据权益保护不能脱离经济发展底色——数据作为核心生产要素,其权益配置本质上要服务于市场经济运转效率,唯有立足这一大视野,才能精准把握数据权益保护的价值导向,避免陷入“唯权利论”或“唯效率论”的片面误区。
此次研讨会的召开,不仅仅是对“数据资源法治第一案”的深度复盘,更是一次依法保护数据权益、推送数字产业发展共识的凝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实施深化的背景下,这场思想的碰撞无疑将为数据司法保护的前沿探索注入新动能,推动数字经济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