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基建投融圈)
11月26日,湖北省发改委、湖北省数据局发布了《关于做好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规定了公共数据定价管理工作流程。
《通知》系统衔接国家层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政策框架与地方实践,重点细化完善了三方面机制:
一是分类分级管理机制。
对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实行免费供给;对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建立“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指导定价机制。湖北省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项目已纳入《湖北省定价目录》(2025版),报请省政府同意,按数据登记权限,试行由省、市(州)两级对应开展定价工作,县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是全流程管理机制。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分别对最高准许收入、上限收费标准及具体收费标准的制定主体及制定原则进行明确。相关核定指标数值、计算方式与发改价格〔2025〕65号文件保持一致。
提升行业收费管理透明度。增加有关授权运营主体名单、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清单编制和收费公示等要求。有序衔接后续政策。考虑到未来数据产品和服务多样,授权主体涉及部门较多,明确定价环节及相关部门职责,并绘制工作流程图。
授权运营机构申报条件、工作权限及管理等事项已在《湖北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中明确,费用收支、票据使用等内容将在后续相关配套文件中细化明确。
三是监管闭环工作机制。
优化评估方式。根据数据质量、应用场景价值波动、技术迭代及市场供需关系等变化,构建“试行定价—评估—正式定价—评估—调整—优化”的闭环管理模式,设置定期评估(每3年)、动态调整(成本波动)、触发调整(重大变化)三类价格调控机制,规范和促进数据要素市场新兴业态和活动。
强化联合监管。以加强行业自律、联合监管为抓手,通过会商研究、提醒告诫、联合约谈、成本调查、执法协作等机制,构建全链条闭环监管体系,保障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服务收费行为合规有序。
同时,湖北公布了公共数据定价管理工作流程,具体如下。
政策原文
湖北省发改委 湖北省数据局
关于做好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数据管理部门:
为规范本省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管理,促进公共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65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定价管理方式。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数据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等部门确认,授权运营机构建立各类应用场景下可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清单,对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免费提供;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可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中,省数据局设立或指定登记机构登记的,由省发改委会同省数据局等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各市(州)数据管理部门设立或指定登记机构登记的,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收费标准。
(二)收费管理规则。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按照相关税务、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和财政预算等有关规定管理,规范使用税务部门或相关部门规定的票据。对涉及跨地域权属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其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收费标准应执行上一级收费管理政策;涉及多部门的,不可按行业分类等重复收取费用。对于突发公共事件数据调用的,实行零收费,相关成本按照规定纳入财政应急预算;用于省内重点扶持的公共数据应用场景的,鼓励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优惠减免。
二、严格履行定价程序
(一)分级核定。制定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标准,发改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根据价格管理权限依法履行定调价程序,核定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数据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等部门在最高准许收入范围内,制定各类产品和服务的上限收费标准,并书面报告同级发改部门;授权运营机构在不高于上限收费标准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分阶段核定。尚无完整年度运营情况的,数据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等部门指导授权运营机构制定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已有完整年度授权运营情况的,相关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在次年向有定价权限的发改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由发改部门会同数据管理等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具备定价条件后按程序制定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标准。
(三)相关申报材料清单。相关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授权运营机构经营情况报告;成本测算依据及情况;依规执行的上限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及调整建议;授权运营协议;数据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等部门对应用场景可行性、数据需求合理性和数据产品合规性、安全性等方面的审核意见;利用授权的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形成的,各类应用场景下可提供的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清单;需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三、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一)科学核定最高准许收入。落实发改价格〔2025〕65号规定,最高准许收入包括经营成本、准许利润和税金。有定价权限的发改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成本构成项目和“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对照依法发布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构名单、各类应用场景下可提供的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清单等,严格开展成本调查,合理测算经营成本及准许利润。准许利润按照经营成本乘以准许利润率确定。准许利润率按照成本调查前一年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6个百分点确定。税金按照国家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合理制定上限收费标准。在最高准许收入范围内,数据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等部门制定各类产品和服务的上限收费标准,应统筹考虑不同应用场景下各类产品和服务的数据、算力、存储等资源使用,人力资源投入,以及销售规模等因素,做好风险评估,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示。
(三)规范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在不高于上限收费标准的范围内,授权运营机构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具体可按产品数量、服务次数、服务时间、数据调用量等形式确定,提前1个月向社会公示。
(四)加强收费公示。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构认定发布,形成目录清单统一集中公示和动态更新。授权运营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及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显著位置,常年动态公开和更新数据产品、服务清单及收费标准、免费应用场景目录、收退费、投诉渠道等内容。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提供服务并收费。
四、开展评估调整
(一)组织定期评估。发改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对授权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等情况开展定期评估。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二)组织动态评估。每年3月底,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向发改部门、数据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授权运营机构经营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整体经营状况,开展授权运营的成本开支、实际收入及利润、具体产品和服务的销售规模及收入、实际收入与最高准许收入的偏离和收费标准调整等情况。在评估周期内,数据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等部门每年根据授权运营机构资质、实际收入、销售规模等情况开展评估,指导其合理调整收费标准。
(三)触发评估调整。上一评估周期内实际收入超过最高准许收入的部分,在核定下一周期最高准许收入时予以扣减,超出较多的,可在不同周期平滑处理。当年实际收入偏离最高准许收入10%及以下的,由数据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等部门指导授权运营机构调整具体收费标准;超过10%的,应启动调整程序,由数据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等部门重新核定上限收费标准。出现社会反映强烈或应用场景变更、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由发改部门、数据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等部门指导授权运营机构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五、加强收费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数据管理部门、发改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等部门采取会商研究、提醒告诫、联合约谈、成本调查、执法协作等方式,依职能共同加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服务收费联动监管,指导运营机构加强成本控制和服务质效提升,建立健全财务收支、价费管理、安全运行等制度,做好政策衔接、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数据局
2025年11月18日
扩展阅读:福建、安徽、广州等地的
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
202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提出到2025年初步建立制度规则、2030年全面建成开发利用体系的目标。
2025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公布了《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随后,各地纷纷跟进制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服务费用相关政策。
3月10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河北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发布《关于做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3月27日,福建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服务平台发布了《福建省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收费标准(试行)》。这也是全国首个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定价收费标准。
6月6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数据资源局发布《关于做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8月29日,广州公共数据运营平台发布了《广州市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收费标准(试行)》,实现从“授权目录公示→仿真数据生成→数据产品开发→合规性审查→标准化定价→市场化流通”的全环节贯通。这是全国首份城市级“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收费标准。
广州市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设置了两种收费模式,再开发模式面向“依托广州公共数据运营平台对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再开发”的使用主体,基础服务模式面向“直接使用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使用主体。
同时,广州实行“阶梯计价”,采用“基础技术服务费+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调用费”分项收费策略,基础技术服务费按年收取且上限固定,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调用费基于数据调用量进行阶梯式计价,即“数据调用量递增-调用费档位单价递减”。
具体收费模式如下:
一、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模式
备注:此模式下,基础技术服务费包括数据治理费用、合规核查费用、接口对接服务费用、再开发环境资源费用(含算力、存储、传输等)。
一个自然年的运营服务费总费用包括基础技术服务费、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调用费。其中,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调用费采用分档累进模式计算。总费用计算公式:
总费用=基础技术服务费+∑(安全系数×产品类型系数×档位单价×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核心字段项×档位内成功调用次数)。
二、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使用模式
备注:此模式下,基础技术服务费包括数据治理费用、合规核查费用、接口对接服务费用、定制化开发费用、专人运维费用,包含单个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一年400万的数据调用量。
一个自然年的运营服务费总费用包括基础技术服务费、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调用费。其中,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调用费采用分档累进模式计算。总费用计算公式:
总费用=基础技术服务费+∑(安全系数×产品类型系数×档位单价×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核心字段项×档位内成功调用次数)。
备注:收费标准自公告之日起试行一年,由广州数据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试行期间收费标准如发生调整,将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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