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出生的女生毕某大学毕业后计划备考公务员及教师岗位,其利用空闲时间入职了王某经营的一家企业。毕某在该企业任职期间,在国外网站发布涉毒品氯胺酮(即“K粉”)广告600余条,共计贩卖氯胺酮40.25公斤。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从裁判文书网了解到,一审法院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毕某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
红星新闻记者从一审判决书中了解到,公诉机关指控称,2021年12月至2023年5月,毕某在王某(在逃)实际控制的公司工作期间,在国外网站发布大量涉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广告600余条,并在广告中留有自己使用的国外聊天软件联系方式,便于国外买家与自己联系、绕开国家监管。
毕某先后向巴西、柬埔寨等买家出货,其中部分未发货,毕某共计贩卖氯胺酮40.25公斤。而毕某所在公司的经营者以虚拟币收款,非法所得折合人民币共167万余元。
据毕某的辩护人表示,被告人毕某大学毕业后,计划备考公务员及教师岗位,为充分利用空闲时间,毕某才来到该涉事公司。毕某辩护人辩称,毕某纯粹履行公司赋予的业务洽谈职责,客户所支付的费用并不流经被告人之手,而是直接交付至公司指定的账户,毕某对于款项的收取及流向并无任何实际控制或经手权限。在销售过程中,所售货品也不经毕某之手,且公司明确所销售的产品是合法替代产品,而非违禁产品,所以毕某有理由相信其所售卖的是合法产品,而非毒品。
毕某表示,自己在这家公司工作期间,底薪是3000块钱,提成是0.03%,“我在公司上班期间,算上工资和提成,一共领了大概12万元。”
一审法院综合评判认为,公司在安排向外发货时,都要用化妆品、干燥剂、颜料等品名发货,毕某系本科毕业,具备正常人的判断能力,其明知对外销售的产品不具有正当用途。综合各种情况,根据毕某实施毒品犯罪的方式、过程,结合其年龄、文化程度、生活状况、职业背景与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关系等情况,能够认定毕某对销售的产品明知是毒品。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毕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仍多次贩卖至国外,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毕某系某辛公司的员工,参与走私、贩卖毒品,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毕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毕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罚。本案涉案毒品含量较低,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一审法院以毕某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来源:红星新闻
编辑:居长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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