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吴晓璐)据中国证监会网站11月28日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新“国九条”关于完善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对《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关于修改〈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修订拟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受理条件,完善办理程序,并加强对当事人的诚信约束。
据证监会介绍,2015年2月份,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领域开展行政和解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推动建立了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为基础,以国务院《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核心,以中国证监会《实施规定》《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金管理办法》等规章规范性文件为支撑的多层次制度体系。同时,中国证监会按照国务院《实施办法》的要求,设立了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审核委员会,负责对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申请受理、承诺认可协议签署、中止调查、终止调查等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
截至目前,中国证监会对紫晶存储案、泽达易盛案两起案件的有关中介机构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较好发挥了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在救济、惩戒、教育、化解市场矛盾纠纷等方面的综合性作用,各方评价总体上积极正面,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良好。
为更好引导符合受理条件和制度目标的案源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受理条件。此外,经过近年的实践,中国证监会形成了进一步优化办理程序的经验,需通过此次修改予以明确。
此次主要修改三方面内容:首先,关于受理条件。根据国务院《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对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申请不予受理:一是当事人缺乏交纳承诺金的能力;二是当事人拒绝、阻碍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其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三是当事人被列入证券期货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未修复;四是当事人曾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自承诺认可协议履行完毕之日起未逾1年;五是中国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为不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其他情形。
其次,完善办理程序。《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经过必要的调查”的执行标准,完善了申请材料要求、补正申请的程序规范,以及内部征求意见程序等。
最后,加强对当事人的诚信约束。为提升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严肃性,《征求意见稿》明确,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利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恶意拖延调查、审理程序,向第三方泄露协商内容,打探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案件办理信息等行为,属于国务院《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违背诚信原则的情形,可以按照规定处理。
此外,按照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精神,结合实践经验,《征求意见稿》明确,在考虑国务院《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因素时,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可能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金额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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