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临市监处罚〔2025〕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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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知识产权局)
处罚日期
2025年11月26日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根据我们查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较好,又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符合减轻处罚中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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