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十一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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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7:07:25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十一批典型案例

(食用植物油及添加剂专项整治专刊)

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重点打击生产销售食用植物油及添加剂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25年,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食用植物油及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现将部分食品执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市菓之品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6月24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接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报告,报告显示蚌埠市菓之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法式奶香片(糕点)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该局于7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累计生产相关涉案产品90箱,召回涉案产品39箱,涉案产品货值金额4500元,涉案产品违法所得2550元。

当事人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扣押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39箱、没收违法所得2550元及罚款8.6万元等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及食品安全员刘某某,作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和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二、安庆市怀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上街油坊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2月27日,怀宁县市场监管局会同检验机构对怀宁县黄墩镇上街油坊进行抽检,经检验,其生产的芝麻油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网购芝麻味香精4瓶(成分含有乙基麦芽酚)用于为生产的芝麻油增香。经核算,涉案产品货值金额4455元,违法所得342.5元。

2025年4月18日,怀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作出没收芝麻味香精4瓶、不合格芝麻油80.5千克、没收违法所得342.5元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北市邸氏粮油商贸有限公司生产未正确清晰标注净含量、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的定量包装食用油案

2025年5月26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市计量测试研究所人员对邸氏粮油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查,经检验当事人生产的规格为1.6L/桶的花生芝麻调和油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且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小于6mm,不符合规定;规格为20L/桶的大豆油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小于6mm,不符合规定。两个品种的食用油被判定为不合格品。

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宿州市萧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萧县二伟香油坊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用油生产加工案

2025年8月11日,萧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反映萧县二伟香油坊无证经营及销售无标签的瓶装芝麻油。8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从事瓶装芝麻油、芝麻酱生产加工,但无法提供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涉案货值金额共计3906元,违法所得1150.2元。

萧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已扣押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物品、没收违法所得1150.2元及罚款83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黄山市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黟县维康野竹笋加工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4月10日,黄山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生产的蕨菜(罐头)开展抽样检测。经检验,被抽样食品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含量为0.32g/kg,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含量为0.25g/kg,检验结论不合格。2025年4月29日,市场监管部门再次对当事人生产的蕨菜(罐头)开展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不合格食品共211袋,召回及破损8袋。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2025年8月5日,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177.4元及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刁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5年7月24日,根据前期摸排线索,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含山县公安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烤鸭汤汁和自制卤汁原料粉状物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涉案物品均检测出罂粟碱和那可丁等成分。经查,当事人将罂粟壳及其他调味料混合粉碎成卤汁原料粉状物,用于调制卤汁,并将含有罂粟碱和那可丁等成份的卤汁添加进烤鸭、猪头肉等菜品中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025年7月24日,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办。

七、铜陵市义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旺宾酒坊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4月8日,铜陵市义安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检验机构对义安区天门镇旺宾酒坊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生产的白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了80L白酒,生产过程中添加了复配甜味剂(蛋白糖),该食品添加剂中含有甜蜜素。当事人生产完成后销售了5L,销售价格为40元/L,其余75L被执法人员扣押。

2025年7月16日,铜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75L白酒和0.8kg复配甜味剂(蛋白糖)、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芜湖市湾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湾沚区诱惑女装店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2025年7月2日,芜湖市湾沚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芜湖市检察院反向移送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至2023年期间,经营涉案“优SO”“美SO”减肥糖果。经检验,涉案糖果均被检测出西布曲明成分。涉案糖果为当事人从芜湖市鸠江区南翔万商商贸城服装店购进,该服装店经营者因制造有毒有害食品已被繁昌区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当事人共采购涉案糖果50盒,除部分自用外,共计对外销售32盒,涉案货值1.17万元,违法所得5376元已退赔。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2025年9月3日,湾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1.17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乃馨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许可生产食品及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5年4月24日,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徽乃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虽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准生产地址为颍泉区某地址一楼,但其在该地址二楼正在开展“把子肉”生产活动;现场查获成品“把子肉”64袋、半成品“把子肉”1000kg,以及16种调料及食品添加剂,另有卤锅、蒸柜等9类生产加工设备;同时发现“把子肉”外包装袋220个、外包装箱150个。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查封,并对涉案“把子肉”及卤料汤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4日从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五花肉1305kg,2025年4月22日起在未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二楼场所生产“把子肉”,货值金额2.1万元。

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原料、设备、成品及半成品,罚款31.48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潘集区双勤豆制品加工作坊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5月19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淮南市潘集区双勤豆制品加工作坊进行检查,现场发现2瓶“复配食品添加剂 复配着色剂 配方3 柠檬色”。经检验,送检的相关豆制品均检出柠檬黄,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中“不得检出”的强制性规定,系不合格产品。经调查,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了柠檬黄色素,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豆制品共150公斤,货值金额780元。

2025年7月25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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