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大理白族自治州民宿管理和促进条例》。条例明确了民宿的基本定义、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对民宿开办条件、经营规范以及民宿产业发展促进措施等作了具体规定。
近年来,大理州民宿产业持续发展,成为特色文旅新名片。由于民宿是一种新兴业态,国家尚未出台相关上位法,条例结合大理民宿产业发展实际和各地民宿立法的具体实践,规范了民宿管理。在民宿开办条件中明确,民宿在建筑设计等方面要体现地域特色文化,保持房屋建筑与当地风貌、历史格局、景观环境相协调。要求民宿经营者尊重当地民俗文化,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爱护环境卫生,保护历史文化和生态环境,共同维护发展环境,保持融洽的社区关系。开展经营活动要取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手续。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个人社交平台进行销售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提交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同时,要求民宿经营者应当保护消费者隐私,不得在非公共区域安装监控设备,不得泄露、删改、传播、出售消费者信息或者监控资料。在公共区域采集的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0日。
条例要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民宿发展扶持政策,落实国家有关旅游民宿基本要求和等级划分标准,对评定为国家等级旅游民宿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与民宿经营者合作,开展民宿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培训,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培养民宿管家等应用型专业人才,研发特色旅游产品。健全完善人才返乡创业扶持政策,支持外出务工人员、高校毕业生、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等回乡开办民宿。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对未经设立登记从事民宿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云报全媒体记者 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