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乔欣) 11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情况。
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及省民政厅相关负责同志就《条例》修订的背景、过程、意义、内容及特色亮点作新闻发布。
《条例》共八章五十五条,包括总则、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与宜居环境、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新增了陪护假规定,明确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的住院证明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日的陪护假。同时,强化老年人财产权益保障,对扶养作出专门规定,并通过健全政策支持体系,进一步夯实居家养老基础。
在社会保障方面,《条例》聚焦养老民生福祉提升,提出三方面举措:提倡参加个人养老金或者商业养老保险,推动养老保险体系多层次发展;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规定实施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扩大福利覆盖范围;加强涉老违法犯罪打击防范,为老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筑牢“防护网”。
在社会服务与宜居环境建设上,《条例》着力优化服务供给,推进老年友好型社会服务体系和宜居环境建设,让老年人共享发展成果。同时,《条例》进一步扩充社会优待内容,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积极条件,将有力推动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老年友好型社会,凝聚起我省应对人口老龄化强大合力。
《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