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闻记者 | 张倩楠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2025年11月25日,最高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副检察长、全国妇联副主席葛晓燕介绍,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并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引起了广泛关注。
“家庭结构日益多元化,稳定的非婚同居已成为一部分人的生活方式。”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法律系主任、副教授李倩茹告诉界面新闻,如果法律固守“仅保护已婚者”的形式主义,将使大量处于亲密关系中的受害者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司法机关通过典型案例,推动法律对现实生活做出及时回应,体现了司法的能动性。
李倩茹表示,《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目的就是杜绝一切发生在亲密关系间的暴力。亲密关系中的暴力,其危害性恰恰在于受害者因情感牵绊、经济依赖、“家丑”观念而难以逃离。这种“亲密关系的枷锁”在稳定的同居关系中与在婚姻中同样存在。因此,将保护范围覆盖到事实上的家庭关系,是彻底贯彻反家暴立法精神的必然要求。
“家庭成员关系”判定标准备受关注,最高检这一表态是否意味着所有婚前同居关系都可以被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李倩茹介绍,司法机关对“家庭成员关系”认定采取的是“实质性审查”原则,即综合考量双方是否形成了稳定的婚前同居状态、具有共同生活事实。主要判断的依据包括共同居所、共同生活时长、经济上的交织与互助、社会关系的公开性与融合度、情感上的依赖与生活的紧密性等方面,其核心在于双方的关系是否具有典型家庭成员间的亲密性、稳定性、扶持性等特征。
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凝未向界面新闻介绍,一般来说,“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可综合三个角度考量:一是双方已存在,或有意愿维系长期稳定的恋爱关系;二是客观上共同居住在同一物理空间;三是经济、生活中有紧密的链接。
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成员”身份认定主要适用于反家庭暴力及相关的刑事保护领域,不涉及财产分割、继承等民事权利。李倩茹介绍,在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等涉及人身安全、生命健康的刑事案件中,以及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司法机关基于“禁止一切形式家庭暴力”的公共政策和保护弱者的人道主义精神,对“家庭成员”作扩大解释,将具有实质共同生活基础的同居关系纳入保护范围。目的是制止暴力,保护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
“财产分割与继承问题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制、法定继承权等民事权利,原则上必须以合法的婚姻登记为前提。同居关系不能产生与合法婚姻关系同样的法律效力。” 李倩茹说。
李凝未也表示,《民法典》对继承人有明确的身份规定,家庭成员非继承人的,并不会当然享有继承权,仅在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特殊情形时,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而同居关系下的财产分割也是以“各自所有”为原则,仅在共同投入或财产无法区分的情形下,才涉及根据出资比例,结合共同生活、孕育子女、对财产共享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婚前同居和婚姻关系法律边界是比较清晰的,二者存在根本差异。” 李凝未介绍,身份关系方面,忠实义务和扶养义务是夫妻间法定义务,如违反,会有相应法律后果。但对于同居关系,相互忠诚和相互扶持更是一种道德约束而非法定义务。
“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其保护级别应高于财产等衍生权利。” 李倩茹说,当一种关系模式(如稳定同居)具备了家庭的实质,并因此产生了类似的权力控制与侵害风险时,法律应当挺身而出,为其中最脆弱的一方提供保护。这不仅是惩罚犯罪,更是通过司法判决向社会宣示:任何亲密关系都不是暴力的庇护所,人格尊严与人身安全是不可逾越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