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留言编号:5911-3073923
问:根据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其中第二项规定,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那么问题是:财政部门对于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作出不予受理,是在收到投诉书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还是在收到投诉书后8个工作日(5+3)内作出? 谢谢。
国库司答:《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即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发出告知书。
来源|财政部编辑|张舒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