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林靖)李女士起诉讨要一笔十多年前的借款,不料朋友非但不还,还一口咬定借款已过诉讼时效。
齐先生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于2010年4月向朋友李女士借款20万元,当月出具欠条。两年后,因齐先生未如约还款,重新向李女士出具欠条对前述借条进行确认。
今年1月23日,李女士起诉要求齐先生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齐先生辩称,实际借款金额为10万元,且已偿还5万元。他认为李女士从未向其催要过借款,本案诉讼时效应自2016年10月其最后一次偿还李女士借款之日起算,李女士今年1月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李女士可随时要求齐先生还款。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李女士2024年7月24日向齐先生发送的短信,其中明显含有催要借款的意思。短信并未确定宽限期,综合考量全案情况酌定短信发送后的7日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李女士今年起诉时,并未超过3年诉讼时效期间。经确认,齐先生已偿还4万元。延庆法院近日经审理,判决对方偿还李女士借款本金16万元及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