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张文博)近期,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消费者诉健身中心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夏某购买健身私教课程后骨折,且私教离职,夏某起诉健身中心,主张返还剩余课程费用,法院最终支持了夏某的诉求。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24年3月,夏某与北京某健身中心达成协议,支付1万元购买50节常规健身私教课程,并由该中心教练李某担任其责任教练,健身中心组建了以“夏某责任教练李某”命名的服务群。
2024年10月,夏某右脚距骨骨折,经诊断已不适合继续健身。此后,她通过微信与教练确认,尚余40节课程未使用。同时,原服务群中包括李某在内的教练均已从该健身中心离职。夏某认为,因自身伤病无法继续上课,并且指定教练离职,健身中心已无法按原约定提供服务,故起诉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8000元。
健身中心辩称,课程设有有效期,至2025年3月28日止,现课程已过期,故拒绝退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夏某购买课程时,健身中心指定李某为责任教练并组建专属服务群,应认定双方存在以“特定教练提供服务”为合同基础的特殊合意。现该教练离职,健身中心无法按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
此外,夏某在课程期间发生骨折,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消费者明显不公。
关于健身中心提出的“课程过期”抗辩,法院认为,案涉课程为按次计费的私教课程,健身中心未举证证明已明确告知并取得消费者对“过期作废”条款的同意,故该抗辩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判决某健身中心返还夏某剩余课程费8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