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高院
因价格低廉,“抵押车”在市场上吸引了不少购车者的目光。有人觉得买到就是赚到,但也有人在购买后陷入各种麻烦。近日,浦北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购买抵押车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经朋友介绍,得知被告高某在南宁市专业处置债权车。2023年2月,黄某联系上高某,经多次沟通后,双方于2023年12月23日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约定黄某以10.8万元向高某购买一辆凯迪拉克CT5。高某承诺该车可正常上路、通过年审,并约定如原债务人或债权人欲回购车辆,须经黄某同意。签约当天,黄某在高某的销售店支付全部购车款并提走车辆。
2024年4月,高某告知黄某,原债权人有意回购该车。随后,黄某同意将CT5交还,以置换另一辆同品牌凯迪拉克车辆。高某于2024年4月7日将置换后的车辆交付黄某,同时提供了登记在许某名下的行驶证及《质押物使用免责协议》。
2024年8月10日上午,黄某发现该置换车辆在其所住小区被他人用皮卡车拖走,至今下落不明。事后,黄某多次向高某了解车辆去向未果,遂于2025年2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黄某称,当他得知原债权人希望回购那辆凯迪拉克CT5时,起初并不同意转让。但被告高某称,若不配合转让,车辆很可能被强行拖走。至此,黄某才意识到高某在售车时所作承诺并非全部属实。出于无奈,他只得同意换车。
然而,新换的车辆后来也在其小区被拖走。黄某多次联系高某询问车辆下落,但对方始终不予理睬。黄某遂向辖区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认为此事属于原、被告之间的二手车合同纠纷,不构成车辆盗窃,因此未予立案。
目前,涉案车辆仍下落不明,被告也未主动解决此事。
高某辩称,涉案车辆属于债权车,其性质是因原车主尚未还清银行贷款而无法正常过户,故将车辆作为质押物借款或带押出售。市场上流通的此类债权车均属这一情形,且均通过正规渠道收购。
高某表示,在出售时已清楚告知原告使用车辆需注意的事项,明确提示车辆存在被拖走的风险。原告在知晓风险的情况下,仍自愿以低价受让该车。同时,高某已向原告出具《质押物使用免责协议》,并于交付车辆当日一并交付。尽管原告未在该协议上签字,但其收受后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已明知车辆存在权利瑕疵,并自愿承担相应风险。
法院审理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与高某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书》,该协议已履行完毕,故黄某要求解除双方车辆买卖合同关系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合本案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法院认为,黄某在购买车辆前已明知涉案车辆为抵押车辆且车辆登记人并非高某;同时,高某交车前和交车时已将《质押物使用免责协议》交给了黄某(告知该车为质押车辆以及该车辆存在的风险),故其应当知道自己无法取得车辆所有权。在此情况下,黄某并未认真审查高某无权处分该车辆的权利,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了该车,证明其自愿承担日后车辆被追回的风险,应对车辆被他人拖走所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高某明知该车辆存在抵押情况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即对该车辆进行处分,在履行合同义务上存在瑕疵,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黄某使用车辆年限,浦北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高某返还原告黄某购车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抵押车是指车主(抵押人)将车辆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如银行)或其他债权人(如典当行)借款时,与债权人签订抵押合同,约定若到期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车辆以优先受偿的车辆。
这类车辆的核心特点是:所有权仍登记在原车主名下,但抵押权归债权人所有,购买者通常只能获得车辆使用权或“债权”,无法直接办理过户,且一旦原车主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通过法律程序查封、扣押甚至拍卖车辆,购买者的权益极易受影响。
法官提醒,抵押车交易存在较高法律风险,消费者在购买前务必做好甄别,尤其是购买二手车时,应通过正规渠道,慎重检查车辆手续是否齐全,认真看清购车合同条款,核实交易文件,警惕“低价”噱头等方式,避免因产权瑕疵引发纠纷,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浦北县人民法院
作者:何梅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