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提升合同示范文本的专业性和规范性,市场监管总局对原工商总局制定的《农副产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51)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副产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25—0151)印发给你们,供社会公众参照使用,请积极做好示范文本的推行工作。原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51)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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