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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373证券简称:凌玮科技公告编号:2025-99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非独立董事辞职
及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况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11月24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审议,会议选举刘杰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刘杰先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职工代表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二、非独立董事辞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24日收到公司非独立董事彭智花女士、洪海先生、吴月平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彭智花女士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辞职后其仍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洪海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辞职后其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吴月平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其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彭智花女士、洪海先生、吴月平先生原定董事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彭智花女士、洪海先生、吴月平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彭智花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00,000股,通过
新余高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00,000股(以出资额折算),以上持股合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27%;洪海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200,000股,通过新余高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00,000股(以出资额折算),通过新余凌玮力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70,000股(以出资额折算),以上持股合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36%;吴月平先生通过新余高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33,333股(以出资额折算),通过新余凌玮力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00,000股(以出资额折算),以上持股合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40%;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彭智花女士、洪海先生、吴月平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董事会对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刘杰先生当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情况
经1名职工代表董事选举和3名非独立董事离职后,公司董事会成员由7名调整为5名,其中非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3名。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调整,公司董事会为保证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正常有序开展工作,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11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对公司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调整,调整后成员情况如下:
战略委员会:胡颖妮(主任委员)、刘杰、成群善
提名委员会:李红喜(主任委员)、成群善、刘杰
上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除上述调整以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其他成员保持不变。
四、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彭智花女士、洪海先生、吴月平先生的辞职报告。特此公告。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5日
附件: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简历刘杰先生,1988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0年3月至2011年9月任中山大桥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助理工程师;2011年10月至2016年1月任佛山市顺德区凌鲲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2016年1月至今历任东莞市凌瑞化工有限公司经理、执行董事;2020年1月至今历任公司华南区域经理、商务中心副总经理和产品总监;现任公司职工代表董事。
截至公告日,刘杰先生通过新余高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40,000股(以出资额折算),通过新余凌玮力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92,400股(以出资额折算),以上持股合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12%。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