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事件是一起由多种因素共同导致的悲剧。法院最终判决理清了饲养者、寄养方与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比例。
文 | 李思寻
近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一位老太凌晨散步误入鱼塘,被鱼塘内寄养的两条恶霸犬咬死。而这起事件涉及了高龄老人意外闯入封闭场所、禁养烈性犬种和寄养管理不当,以及不同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其最终判决也成为了网友们热议的焦点。
随着法院判决结果公布,案件的细节与责任归属逐渐清晰:涉事鱼塘的经营方和犬只主人均被认定存在过错,而死者擅自进入封闭区域也承担一定责任。
根据裁判文书网,本次事件遇难者是一名近八旬的陈姓老人。事发当天清晨约五点半,她独自外出散步,沿着乡间道路步行至附近的一处鱼塘区域。该鱼塘由祁姓父子承包经营,不仅从事鱼虾养殖,也兼营宠物寄养业务,场内圈养着十余条犬只,其中包含两条由申姓男子寄养的恶霸犬。
监控画面显示,年近八旬的陈老太在五点三十分许向鱼塘深处行走,随后便从监控中消失。鱼塘最里面的区域设置了四道隔门,但根据事后调查,只有第一道门上锁,其余几道门并未加固或上锁,也没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老人最终进入了恶霸犬被圈养的区域。次日清晨,祁家的儿子小祁来到鱼塘准备喂食和换水时,发现两条被单独圈养的恶霸犬嘴角带有血迹,不远处的地上躺着一位老人,身边还有一个装有粽叶的布包。小祁当即报警,警方到场后确认老人已经死亡。经查死者为陈老太,其主要死亡原因为创伤性休克,是烈犬撕咬所致。
而粽叶的出现也表示老人可能是为了采摘粽叶进入鱼塘,但这一说法未被警方作为定论,只能认定老人“擅自进入封闭场所”是案件发生的前提。
涉案的两条恶霸犬,是近年来国内多地列为“禁养”或“烈性犬种”的犬类。按照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此类犬只需严格圈养并确保不可伤人,不得在居民密集区域散放,也不得随意寄养在管理不当的地方。
《上海市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目录》
而案件调查显示寄养方祁姓父子未能对犬只寄养区域实施严格管理。例如:
恶霸犬圈养区只有部分门锁闭
圈养区缺乏清晰警示标志
区域无专人看护
圈养设施在防护和隔离方面存在隐患
这些管理漏洞构成了事件发生的重要诱因。
事发后,浦东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协调,组织陈老太家属与寄养管理人祁姓父子、犬主申先生进行调解。调解中,祁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并与家属达成协议,先行支付 20 万元赔偿款,家属也在调解书中承诺不再追究祁姓父子其他民事责任。然而,犬只饲养人申先生并未接受调解方案。随后,陈老太家属将申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约50 万元 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赔偿 3 万元律师费。法院在审理前,依法追加祁姓父子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程序。
在庭审环节,申先生否认恶霸犬与老太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强调事发时犬只处于寄养状态,由祁姓父子负责管理。同时,他主张寄养流程合法合规,自己的管理义务已经履行,认为陈老太系凌晨故意进入鱼塘摘取粽叶,存在明显主观过错。
但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上海市明确将“恶霸犬”列入《上海市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目录》,申先生饲养禁养犬,本身即具有违法性,存在先天过错。祁姓父子作为寄养管理人,对犬只未实施严格隔离和妥善看管,是犬只伤人的重要原因。陈老太凌晨擅闯封闭鱼塘区域,也存在一定过失,其家属同意承担 10% 的损失比例。
本次事件是一起由多种因素共同导致的悲剧。法院最终判决理清了饲养者、寄养方与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比例。
恶霸犬属于禁养犬种,饲养本身应承担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犬主对寄养环境的审查义务未尽,应承担主要责任。
寄养方明知寄养烈性犬,而寄养的管理疏忽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需承担连带责任。
老人擅自进入封闭区域,且进入犬只圈养区深处,有一定的过错。虽然法院未将责任划分为多数,但明确指出应承担一定比例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扣除祁家已经支付的20万元,申先生需向家属再支付30万元。同时,祁家因寄养管理不当,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也认定陈老太擅自进入鱼塘深处存在一定过错。家属自愿承担 10% 的损失,法院对此予以采纳。
资料来源:钱江晚报、极目新闻、鲁中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