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市监罚〔2025〕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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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庄浪县市场监管局
处罚日期
2025年11月18日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法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八、十、十三项以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卡)部门吊销登记证(卡)”。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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