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市监处罚〔2025〕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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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昆都仑区知识产权局)
处罚日期
2025年11月18日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给予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