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0日,山东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睿银泛德私募基金管理(山东)有限公司(下称“睿银泛德私募”)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直指其在私募业务开展中存在的多项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指出,该公司的相关行为违反了多项私募基金监管规定,相关违规情况已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违规行为涉及四大方面
根据山东证监局披露的信息,睿银泛德私募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中存在四方面违规问题:
一是未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是私募基金规范运作的重要环节,完善的制度是防范利益输送、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基础,而该公司未建立相关制度,存在内控缺失风险。
二是未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关联交易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私募基金运作的核心要求之一,关联交易的及时、准确披露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基金运作的潜在风险,该公司未履行这一义务,可能影响投资者的知情权。
三是从事借款融资居间服务业务。根据私募基金监管规定,私募管理人应专注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从事未经许可的融资居间服务可能超出其业务范围,存在合规风险。
四是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有关信息。管理人及从业人员信息的及时更新是监管部门掌握行业动态、实施有效监管的基础,该公司未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影响了监管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多项监管规定,具体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下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四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监管措施:责令改正并记入诚信档案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山东证监局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睿银泛德私募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该公司的违规情况已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这将对其未来的业务开展、市场声誉等产生持续影响。
监管部门要求,睿银泛德私募需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山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以消除违规隐患,规范业务运作。
此外,公告明确,若睿银泛德私募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山东证监局对睿银泛德私募的监管处罚,再次凸显了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行业合规运作的严格要求。业内人士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引以为戒,严格对照监管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业务开展合法合规,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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