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排592吨强酸废液,一化企多名责任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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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2 19:31:39

(来源:能源知库)

为了节约生产成本,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592.78吨废酸液外运倾倒,致使环境污染,这是河南省濮阳市化工企业倾倒废酸污染环境公开可查的第二个案例。

近日,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污染环境罪上诉案件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涉案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员因非法倾倒数百吨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9月至2024年3月份,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乙为节约生产成本,明知危化品运输司机即被告人李某甲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指使生产厂长即被告人王某甲联系李某甲在夜间驾驶危化品车辆,先后12次将该公司生产日化添加剂葵子麝香过程中产生的592.78吨废酸液外运,倾倒至濮阳市工业园区便道的窨井等地。

其间,王某甲在厂区内协助李某甲装车,并拍摄车辆满罐照片、记录吨位、运费价格,并及时发送微信照片、信息向吴某乙和总经理即被告人解某汇报,吴某乙、解某对非法外运、处置废酸液的费用进行审查、签批,吴某乙直接或指使王某甲支付李某甲外运、处置费用共计7.02万元。

另认定:上述期间内,李某甲于2024年3月3日夜间,从该公司外运52吨废酸液,倾倒至濮阳市工业园区辅道及污水井内,次日因散发刺鼻气味被群众举报。

案发后,濮阳市工业园区住建局从李某甲倾倒废酸液的污水井内抽取199.5吨液体。经鉴定,上述液体系具有腐蚀性特性的危险废物。另对被告公司生产的废酸液进行检测,PH值均系强酸,超出测量范围。

濮阳市华龙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处置危险废物,情节严重,其行为破坏了环境资源,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单位某公司明知李某甲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委托其处置危险废物,情节严重,以共同犯罪论处。被告人吴某乙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某甲、解某作均作为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依法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濮阳市华龙区法院一审判决:

  • 被告单位濮阳市某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 被告人吴某乙(公司实际控制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 被告人李某甲(危化品运输车司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 被告人王某甲(生产厂长)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被告人解某(公司总经理)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及四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濮阳中院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判一致,原判认定的证据经一审、二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濮阳中院予以确认。濮阳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2025年10月31日,濮阳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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