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密设计图竟上了网络平台
创始人
2025-11-22 06:23:50

   (漫画由AI生成 周蔚制作)

  ◆S公司上海分公司原质检员吴某被开除后,出于报复心理和牟利目的,将自己存留的机密设计图销售给张某。

  ◆S公司员工王某不仅向吴某提供公司新型产品的设计图,还拉拢同事郑某“入伙”,形成“吴某销售、王某对接、郑某供图”的犯罪链条。

  ◆设计图具备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

  ◆张某等4人与S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共同赔偿S公司百余万元。

  11月19日,在江苏省苏州市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预防与解决研讨会上,相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史轶晴介绍了该院办理的张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往往存在着侵权成本低、取证难度大、维权周期长、赔偿不充分等问题。”史轶晴介绍,该院在办案过程中,通过引导侦查取证、开展涉外沟通、探索合理赔偿机制等工作,帮助外资企业揪出“内鬼”,并推动达成百余万元的赔偿协议,实现国内外企业知识产权的平等保护、有效保护、及时保护。

  网上叫卖公司机密

  2021年春,S公司质检员小王上网时,刷到一个名为“机械教父”(化名)的账户正在叫卖圆锥破碎机图纸。视频中展示的设计图与自家公司的设计图几乎完全一致,而且图纸右下角留着只有S公司内部人员才懂的标注。

  S公司是一家在瑞典注册的某制造行业头部企业,在中国拥有多个全资子公司。S公司的技术团队深耕产品设备研发,其产出的相关设备在全球市场中具备强大竞争力。

  这些在网络上叫卖的图纸涉及30多种型号的精密零部件,是S公司耗时10年、投入数亿元资金研发的成果,存储于需三重权限验证的内部加密系统。

  “难道有人在偷图?”小王当即把情况上报公司。设计图的泄露让S公司察觉到危机,如果同行企业拿到图纸,完全可以仿制同款设备,将影响S公司的市场领先地位。S公司安全团队与“机械教父”接触,锁定了公司前员工小刘。被问到图纸的来源,小刘表示图纸是在网络上购买,并提供了卖家的联系方式。顺藤摸瓜,S公司找到了设计图的源头卖家张某。

  为取得证据,S公司先让工作人员假扮设备生产商向卖家张某询问设计图价格,张某异常警惕,一再询问信息来源,听说是小刘推荐的后才放松警惕,提供了各种型号机器的设计图与相应报价。

  S公司花费7500元购买了3种型号机器的9张设计图。经技术比对,图纸的剖面线角度、局部放大图比例等细节与S公司设计源文件完全一致,可判定为同一来源。然而,张某拒不透露图纸来源,S公司的调查陷入僵局。

  离职员工是主谋

  2023年3月,S公司得知又有一家公司在苏州市相城区向张某购买设计图,当即通过苏州的子公司向相城公安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通过调取张某账户交易记录,锁定资金最大来源——吴某。

  吴某曾在S公司上海分公司从事质检工作。某次S公司设备整修,吴某违规拷贝了部分设计图到自己的电脑中,后来也未遵守公司保密规章将设计图删除。

  2012年,吴某因使用假发票报销被S公司开除。2016年,吴某遇到张某在网上求购S公司的产品设计图,出于报复心理和牟利目的,便将自己存留的设计图销售给了张某,取得不菲报酬。

  随着S公司产品更新迭代,旧型号产品的设计图在市场上逐渐不“吃香”了,尝到“甜头”的吴某想继续做贩卖S公司设计图的“生意”。新的产品设计图从哪来?吴某便联系上了仍在S公司供职的好友王某,希望王某为其提供新产品的设计图。

  王某明知道S公司禁止复制、拷贝设计图,但禁不住金钱的诱惑,不仅向吴某提供公司新型产品的设计图,还拉拢同事郑某“入伙”,形成“吴某销售、王某对接、郑某供图”的犯罪链条。

  2023年5月,吴某被抓获归案,供出王某和郑某,后两人相继落网。张某自知难逃法网,主动投案。

  设计图是否属于“作品”

  因案情复杂,公安机关邀请相城区检察院依法介入。“第一次听公安机关介绍案件情况时,我首先想到的是侵犯商业秘密罪,该案中盗卖的图纸基本符合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价值性、保密性三大特征。”承办检察官对记者说。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需证明侵权行为客观上对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办案民警告诉记者,顺着检察官提供的思路,公安机关侦查发现,S公司的涉案机器工序复杂,买图纸的下家大多数只是为了生产用于维修替换的配件,而究竟有无生产配件、生产多少配件、销售额多少均无法查证。“无法查明生产配件的数量与销售金额,就无法认定权利人的损失数额。”

  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性的办案思路一时陷入停滞。承办检察官与团队成员进行了一次头脑风暴——涉案的设计图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张某等人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呢?

  “涉案设计图均由S公司独立设计完成,考虑图形设计的整体排列和布局、具体设计的绘制、对于设计细节或者要点的选择和取舍,我们认为设计图具备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承办检察官解释。

  办案团队讨论后认为,S公司所在国瑞典与我国均系《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缔约国,据此应当给予域外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平等保护。尽管涉案设计图因包含技术秘密未进行登记,但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作品是否登记不影响权利人依法享有著作权。

  随后,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从侵犯著作权角度,围绕涉案设计图的著作权归属、独创性等补充证据。

  跨国取证

  当需要S公司提供图纸原件进行鉴定时,公司瑞典总部担心图纸再次泄露。

  对此,检察机关向S公司释明,鉴定设计图是否属于“作品”无需进行密点鉴定,打消了S公司对国内鉴定可能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顾虑。随后,S公司提供了涉案设计图的权属证明、权利人产品设计图原件等多份关键证据。

  新的难题又来了:来自境外的证据如何保证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如何得到国内司法机关的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7条的规定,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但我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

  2023年3月,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瑞典也是缔约国之一。该条约规定,涉外文书不再需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但该条约至2023年11月才在我国生效。我们介入侦查阶段,该条约尚未生效。”承办检察官依法引导公安机关按照最高法司法解释采用“公证双认证”方式,夯实证据。

  2023年9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相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法跨国向权利人S公司送达《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引导权利人S公司实质性参与诉讼。承办检察官多次听取权利人及其在中国代理团队的意见,归纳梳理S公司诉求。

  为避免S公司设计图再次泄露,检察机关要求侵权方的代理律师签订保密协议,联合公安机关责令图纸买家删除侵权内容并严禁传播。

  被侵权公司获赔百余万元

  盗卖设计图持续数年,涉及多人,如何精准认定犯罪数额,成为承办检察官面对的又一道难题。

  经过在海量信息中梳理交易情况,相城区检察院最终明确了张某等4人的犯罪数额:2016年至2021年期间,张某向16人贩卖S公司设计图230余次,涉及S公司30多种产品,销售总金额110余万元。其中,吴某、王某、郑某的销售金额分别为47.7万元、42万元、32万元,分别非法获利20万元、13万元、12万余元。4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为最大限度帮权利人挽回损失,该院积极引导张某等4人与S公司和解。审讯室里,张某表达了赔偿的意愿:“我非常愿意赔偿,希望得到S公司的谅解,但是我不过卖了一些图纸,赔个十几万元可以了吧?”S公司则表示,这些图纸背后是多名工程师的数年心血,仅试验成本的耗资就无法估量。

  经过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张某等4人与S公司达成和解协议,4人共同赔偿S公司百余万元。“在该案中,我们探索侵权人向权利人合理赔偿机制,及时弥补权利人经济损失,也减少了权利人再提起民事诉讼的讼累,提高侵权成本,破解了知识产权案件侵权成本低、维权周期长、取得赔偿少的问题。”承办检察官介绍,张某等4人已支付全部赔偿款。

  2024年12月31日,相城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张某、吴某、王某、郑某提起公诉。该院综合考量认罪认罚、合理赔偿等情况,对4人提出从宽处理意见。

  2025年4月7日,相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张某等4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各并处57万元至13万元不等罚金。

  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向被害企业及供应商发出《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建议书》,推动建立“涉密图纸访问日志+数字水印追踪”系统,从源头筑牢保密防线。如今,S公司的每张图纸都嵌入了隐形追踪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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