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26 证券简称:科森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8
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追认关联交易暨2025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其中“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中“(二)本次关联交易的追认情况” “2、公司追认与关联人唯士达发生的关联交易及3、公司追认与关联人盈智融发生的关联交易”因统计口径不同需进行更正;另对此公告中“三、公司与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补充。
一、更正
更正前:
2、公司追认与关联人唯士达发生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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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至2024年,公司与唯士达发生的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为143,969.03万元。
备注:此表中实际发生金额为未税金额,下表同。
3、公司追认与关联人盈智融发生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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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至2024年,公司与盈智融发生的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为97,004.10万元。
更正后:
2、公司追认与关联人唯士达发生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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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至2024年,公司与唯士达发生的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为163,706.60万元。
备注:此表中实际发生金额为含税金额,下表同。
3、公司追认与关联人盈智融发生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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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至2024年,公司与盈智融发生的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为107,836.79万元。
二、交易金额差异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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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充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2022年1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70%。公司2022年1月发生3笔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按年利率3.70%计算利息,合计金额为14,738.34元,公司于2025年10月16日收到唯士达支付的利息14,738.34元。
除上述更正补充内容外,其他内容不变。对于上述更正补充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之处,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22日
证券代码:603626 证券简称:科森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9
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5年11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达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金根、向雪梅、瞿李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9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金根、向雪梅、瞿李平:
经查,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森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审议并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2018年至2024年,科森科技与关联方江苏唯士达智能检测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士达)、江苏盈智融科技有限公司、东台市科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生日常购销关联交易,公司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5年4月27日召开董事会追加审议并于2025年4月29日对外披露,相关公告存在关联交易金额披露错误的情形。
科森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2007年《信披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2021年《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徐金根,时任财务总监、副总经理、董事向雪梅,时任董事瞿李平未勤勉尽责,对该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2022年,科森科技以购销往来款名义向唯士达支付资金并于当期收回,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单笔资金占用周期1至4天。科森科技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2021年《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科森科技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徐金根,时任财务总监、副总经理、董事向雪梅未勤勉尽责,对该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2007年《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2021年《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科森科技、徐金根、向雪梅、瞿李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科森科技及有关责任人员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和内部控制,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及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汲取教训,组织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关键岗位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健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