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21 证券简称:阳光诺和 公告编号:2025-103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立案,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及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及反诉原告)
● 涉案金额:原起诉状中涉案金额为20,000,000.00元;反诉金额为7,407,283.51元;一审判决金额为2,403,230.253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根据审慎性原则按照会计准则已对恒生制药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因此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不会构成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最终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造成的具体影响需以生效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诺和”或“公司”)收到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湖南恒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制药”)起诉公司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www.sse.com.cn)的《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9)。公司认为恒生制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认可。据此,公司于近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www.sse.com.cn)的《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暨提起新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1)。
2025年10月30日,公司收到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湘04知民初26号]的一审判决结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www.sse.com.cn)的《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7)。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
为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针对上述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上诉状的主要内容如下:
(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上诉人的全部反诉请求;或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同时公司收到恒生制药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上诉状》,上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规定,继续履行《技术开发合同》约定50%权益事宜;
(2)撤销原判决书第二项“向阳光诺和付清4,403,230.253元”的判决;
(3)将第一项判决被上诉人赔偿2,000,000元增加至上诉人一审研发费用总额7,673,230.253元+840,000元延期赔偿共计8,513,230.253元-2,000,000元=6,513,230.253元的诉讼请求;
(4)依据二审判决重新分配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根据审慎性原则按照会计准则已对恒生制药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因此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不会构成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最终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造成的具体影响需以生效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公司将根据该案件的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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