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2日,深圳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未按期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深圳市巨兆数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巨兆数码”)及时任董事长张彦波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深圳证监局指出,巨兆数码未按期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作为信息披露的核心义务人,上市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是投资者获取公司经营信息的重要途径,也是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要求,巨兆数码的上述行为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责任人,深圳证监局表示,时任董事长张彦波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张彦波作为时任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首要责任。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巨兆数码及张彦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警示函作为一种行政监管手段,旨在提醒市场主体规范运作,强化合规意识。同时,上述监管措施将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市场信用记录产生影响。
根据决定书,巨兆数码及张彦波如对该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监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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