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及时足额发薪,员工辞职后获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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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08:41:21

转自:工人日报

公司没按约定时间足额发工资,员工辞职后能索要经济补偿吗?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相关劳动争议案件时给出了答案:新疆某公司因无故拖欠员工陈某工资,被判向其支付26590元经济补偿。

2019年9月,陈某入职该公司担任备件管理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15日发工资。但2024年7月至9月的工资,公司没能按时发放,直到当年10月16日、17日和11月11日才分别补上这三个月的工资。

2024年10月,陈某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辞职,并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6590元经济补偿,仲裁委支持了他的请求。

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起诉,称是因为生产经营困难才延期发工资,而且已经补发了,不该再付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查明,新疆某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时间支付2024年7月至9月工资,延期支付7月工资超2个月、8月工资超1个月。公司虽称经营困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或与员工协商。一审判决新疆某公司向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6590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新疆某公司未能证明迟延支付工资系经营困难,不能证明已履行法定程序。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二审法院认定该公司未按约定及时支付陈某2024年7月至9月工资,且无法证明延期支付符合法定条件,构成无故拖欠。结合陈某的工作年限和平均工资,最终判决该公司向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6590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用人单位如果因为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延期支付工资,必须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还要和劳动者协商,否则就属于无故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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