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理论实践交融互动,构建检察公益诉讼自主知识体系
创始人
2025-11-21 07:31:57

  □构建检察公益诉讼自主知识体系必须紧紧围绕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牢牢把握公益诉讼特点规律,将“可诉性”研究贯穿始终。

  □应坚持理论与实践的紧密互动,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研究导向,加强交叉学科知识融合应用的研究,还要以国际视野开展比较研究与对外交流。

  □推进公益诉讼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要始终聚焦司法实践,立足实际,挖掘真问题、提炼新理论,再以制度规则、办案指引等成果反哺实践,形成双向互动的良性循环。

  今年10月24日,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已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11月13日,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公益诉讼检察专业委员会2025年年会在江西赣州召开,此时召开的年会被赋予了特殊意义和重要价值。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大检察官研讨班工作部署,本次年会聚焦当前公益诉讼检察理论研究最前沿、最核心的问题展开研讨。会议特别设置了主旨演讲和“检察公益诉讼自主知识体系研究”“检察公益诉讼‘可诉性’研究”两个专题论坛环节,与会专家学者和专业委员会委员们思考深入、讨论热烈,形成广泛共识。

  公益诉讼检察理论与实践的深度碰撞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强化检察监督,加强公益诉讼”。如何将全会精神落实到检察公益诉讼自主知识体系研究与办案实践中?会上的交流中,提供了更多理性、深度的思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副厅长熊正认为,构建检察公益诉讼自主知识体系必须紧紧围绕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牢牢把握公益诉讼特点规律,将“可诉性”研究贯穿始终。截至今年10月,最高检平台上架公益诉讼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263个,公益诉讼检察积极回应数字化、智能化对法律秩序和治理模式带来的挑战与重塑,为新兴领域的公益保护提供理论引领和规则指引。

  “十多年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数量持续增长,诉讼范围不断拓展,公益诉讼的效能日益凸显,制度优势充分彰显。”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李相波表示,要进一步完善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明确检察公益诉讼的起诉标准,继续促进检察公益诉讼中的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的协同,完善公益诉讼配套保障措施等。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副司长燕娥介绍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她表示,这项制度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相互衔接,合力推动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恢复,切实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将继续指导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与检察机关建立健全长效协作配合机制,强化工作交流和技术协作,配合立法机关推进检察公益诉讼立法。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完善离不开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共同努力,也与专家学者提供的智力支持密不可分。

  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秦天宝说,当前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与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并行审议,为实现“1+1>2”的治理效能,应处理好新法与旧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构建一套统一、权威、高效的公益诉讼法律体系。

  “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是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定位是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行使的权力是检察权。”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练育强围绕“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地位判定与诉讼结构展开”进行了分享。

  加强检察公益诉讼自主知识体系研究

  构建中国检察公益诉讼自主知识体系是一个重大课题,对此,年会专门设置了专题研讨环节。

  “构建中国检察公益诉讼自主知识体系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由之路,是构建中国特色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公益诉讼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副厅长曹鎏分享了自己的体会。

  对于创新基础理论研究的范式和方法,上海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主任林仪明认为,应坚持理论与实践的紧密互动,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研究导向,加强交叉学科知识融合应用的研究,还要以国际视野开展比较研究与对外交流。

  “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目前正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处处长母光栋说,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各有关方面意见,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凝聚各方面共识,更好开展自主知识体系研究的重要路径。

  2023年,最高检加入全国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国家文物局督察司副司长张后武从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视角出发,建议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动提升文物保护公益诉讼的精准性、指向性,持续完善文物保护公益诉讼的配套机制。

  来自郑州大学、南昌大学的学者和安徽省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的有关人员分别从理论和实务层面出发,对如何构建检察公益诉讼自主知识体系发表了各自的观点。

  强化检察公益诉讼“可诉性”研究

  最高检党组强调,健全公益诉讼检察办案规范体系,以“可诉性”提升精准性规范性。在检察公益诉讼走过十年发展历程、步入专门立法关键时期的背景下,“可诉性”是区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和其他制度的重要依据,也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在公益诉讼领域的高度概括和集中体现。

  在检察公益诉讼“可诉性”研究专题论坛中,围绕如何以“可诉性”为核心,全面充分履行检察公益诉讼法定职责,促进依法行政和国家治理,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副厅长邱景辉分享了自己的思考: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需求导向,进一步增强以“可诉性”为核心的价值导向;从落实司法责任制反向思考检察建议(检察意见)刚性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高标准严要求;加强可诉性的中外比较研究等。

  江西省赣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刘立斌分享了赣州检察机关的办案成效。据介绍,2024年以来,赣州检察机关对于检察建议未整改到位、行政机关怠于履职的,当诉则诉,共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35件,无撤回起诉案件,已结案件全部获法院裁判支持,通过“诉”的确认推动问题整改,不断提升检察监督刚性。

  “从水利执法和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来看,确实有很多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对检察公益诉讼‘可诉性’的探讨非常有必要。”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建平表示,目前协作机制已全面落地,协作的广度与深度全面加强,提升了水利部门人员的法治素养和对检察公益诉讼的认识,推动各级水利部门不断压实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责任。

  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司法室二级主任科员湛天驹表示,要以检察公益诉讼“可诉性”问题研究为指引,进一步明确检察公益诉讼“管什么”“怎么管”,进一步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管理,共同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高质量发展,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检察公益诉讼“可诉性”是办案的基本要求,目的就是确保案件办理精准、规范。研讨中,来自河南省检察院、湖南省检察院、湖北省检察院和湘潭大学的实务工作者和专家围绕检察公益诉讼“可诉性”的特殊性、构成要素等内容进行了深入探讨,对于检察公益诉讼“可诉性”贯穿案件办理全流程、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启动审前程序时即需要对“可诉性”进行审查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

  “推进公益诉讼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要始终聚焦司法实践,立足实际,挖掘真问题、提炼新理论,再以制度规则、办案指引等成果反哺实践,形成双向互动的良性循环。”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厅长徐向春表示,下一步,要结合党中央和最高检重大部署、重点任务、重要决策,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增强研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持续关注公益诉讼检察学基础理论、基本制度、运行机制等方面,立足实践“多出好成果”,有力促进公益诉讼检察理论与实践相互交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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