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他人授意,福州一企业在联网直报给国家统计局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指标上出现数据失实。该企业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属于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随后,市统计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企业承诺,后续将严格依照统计制度要求填报统计数据,自觉抵制造假行为。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若有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统计资料等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李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