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细化处罚标准,新车登记更便捷
11月1日,修订后的《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办法》施行后,将带来哪些新变化?近日,福建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相关负责人对《办法》进行解读。
1.新《办法》赋予交警哪些新的执法权限?
答:在通行安全方面,增加了部分安全规定和违反条款的处置规则,如驾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载物未捆扎牢固或者在行驶中的两辆非机动车间共载一个物品,以及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
2.新《办法》在强化执法效果方面采取哪些举措?
答:新《办法》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原则。一是将原《办法》规定“统一处50元罚款”的违法行为,区分违法情形和危害后果,设定了“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和“处50元罚款”两种法律责任。二是对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如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如何利用科技手段来识别违规车辆、抓拍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覆盖率?
答:我省公安机关交管部门通过建立健全“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依托“1+2+X”大数据赋能实战平台,利用号牌识别、人脸识别、图片视频AI智能识别等技术,推广应用“慧眸”等大数据实战模型,提升“两轮车”(含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风险感知能力,电动自行车执法取证设备数量将达2000余套,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和覆盖率。
4.新《办法》对非机动车登记提出了新要求。交警部门在登记点设置、流程优化、线上办理等方面做了哪些准备以确保11月1日后高效、便民?
答: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主要遵循便民利民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取消目录管理制度,群众在购买电动自行车时无需关注是否属于目录范围,在注册登记条件中增加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以查看电动自行车车身,是否有认证标志;也可以通过扫描产品合格证的二维码或登录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看所购买车辆的认证信息。二是新车临时通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凭购车发票等非机动车来历凭证,在登记前临时上道路行驶。三是网上申请登记上牌。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受理申请人网上提交的申请”的规定,公安厅已部署并推广非机动车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大家购车后可使用“闽政通APP”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实现全程网办,上传电动自行车注册材料后,民警在后台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注册登记后,向群众寄达牌证,免去线下查验环节,减少群众等待、往返次数。四是推行电动自行车经销商代办登记制度,在销售集中且条件许可的区域设立“登记服务站”,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
5.针对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等问题,《办法》有哪些规定?
答: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火灾呈多发态势,针对该情况,《办法》的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单位、住宅区指定区域停放。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记者 宋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