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刘某某予以立案。经查,当事人刘某某购进涉案侵权洗衣粉、洗发露、沐浴露用于销售。经鉴定,涉案产品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截至案发时,当事人货值金额共计12.46万元,违法所得共计1.3万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2025年4月,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涉案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1.3万元,罚款24.9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记者 宋亦敏 通讯员 陈声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