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在福州举行。记者在会上了解到,《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五章、三十八条,包括总则、海岸治安防控、出海船舶和人员治安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要求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海岸治安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五海一边”等涉海执法力量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执法协作,实现“信息互通、联合执法、线索互移”;公安机关建立海岸治安巡防制度,对船舶修造主体、海岸经营性留宿场所、海岸危险区域以及群体活动的监管等均作出规定;明确船长(船舶所有人)为船舶治安管理责任人,负责船员信息报备、安全知识培训等,要求出海船舶必须清晰标明船名或识别牌号,配备并正常使用定位装置,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停靠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入的海域、岛屿;明确出海人员需随身携带有效证件,严禁无证驾驶、超载航行,不得携带、私藏、留用违禁物品等禁止性规定,从源头防范安全风险。
同时,《条例》针对福建省沿海乡镇船舶数量多、管理难等问题,重点设定了乡镇船舶备案主体、禁止性行为和罚则等全过程管理制度,保障乡镇船舶规范经营作业。
《条例》的出台,标志着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进入“法治化、规范化、智能化”新阶段。福建将以《条例》施行为契机,守住安全底线、服务发展大局,为建设“海洋强省”保驾护航。(记者 宋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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