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马尾区法院审结一起私设屠宰场,对未检疫生猪进行屠宰、售卖的非法经营案件。
据了解,2020年初至2023年1月,被告人陈某在一废弃养鸡舍内私设生猪屠宰场。黄某将从农户处收购来的散养生猪贩卖给陈某。陈某收到生猪后未申报检疫即对生猪进行屠宰,而后在其个人经营的猪肉店对外售卖。经统计,在此期间,被告人陈某为进购生猪,共支付给黄某人民币77万余元。此外,被告人陈某还将未经检疫的生猪送至朱某私设的屠宰场。
2022年初至2024年11月,被告人朱某在私设的某处屠宰场,有偿给被告人陈某及他人提供生猪屠宰服务。经统计,被告人朱某共收取热水费及屠宰费共计12万余元。
马尾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长期从事生猪屠宰、销售活动,非法经营数额达77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朱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屠宰场,提供生猪屠宰服务,违法所得近13万元,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最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2年10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2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1年5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近13万元。(记者 蓝秀楠 通讯员 林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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