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底,台胞王先生在办理亲属在榕遗产继承公证时遇到困难,于是向福州市台胞权益保障中心求助。因该继承权公证涉及跨越两岸的遗产继承问题,经向台胞详细了解情况后,市台胞权益保障中心依托福州市台胞权益保障联席会议机制,与市公证处取得联系,共同分析商讨台胞继承难题,推动市公证处利用第三方法律查明方式进行公证。
在帮助台胞重新梳理遗产继承思路,明确准据法、确定遗产范围后,市公证处指导台胞王先生开具了存款余额证明,并对接第三方法律机构查明台湾地区有关遗产继承的法律条文,成功为王先生办好了其亲属遗留在大陆存款的继承公证,有效解决了跨越海峡两岸的遗产继承法律条文差异的难题,维护了台胞的合法权益。
案例点睛: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获得的合法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清算后的资金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汇回台湾地区或者汇往境外,也可以依法转让、继承或者再投资。
第二十五条规定:省、设区的市以及台湾同胞投资相对集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台商投诉、求助协调机构。台商投诉、求助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二)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处理投诉事项;(三)对求助事项提供帮助。(记者 赖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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