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转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浙江常山:规范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
本报讯 近日,浙江省常山县财政局、县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购买内容、购买程序、绩效管理等作出全面规定。
《意见》提出,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事项包括人民调解案件的化解服务,人民调解辅助性事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矛盾纠纷预防、排摸、分析研判等。承接主体应选聘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经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人民调解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其他具备资质条件的人员,从事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意见》明确,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具体包括编报计划、确定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履约管理、资金支付等环节。其中规定,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金额、质量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应报县司法局备案。购买主体要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承接主体应按合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监督。
《意见》强调,购买人民调解服务事项所需资金在县司法局和各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应遵循从实从紧的原则,严格实施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购买主体要加强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绩效评价,对购买服务的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估和验收。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将其作为后续年度编制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乐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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