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踪报道:泉州围头湾炸礁被叫停后续,中华白海豚生存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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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08: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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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一封“濒临灭绝的中华白海豚种群求救信”近日出现在网络上。原因是福建省泉州市围头湾港区石井作业区11号、12号泊位工程实施炸礁作业。

港口炸礁作业如何保护中华白海豚?工程所在区域泉州围头湾是否为中华白海豚的核心栖息地?石井作业区11号、12号泊位工程炸礁未作环境影响评价合法吗?日前,针对这封求救信引发的舆情,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给出了积极反馈。

5月,项目进行炸礁作业后即被叫停。相关执法部门以及泉州市、晋江市两级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都到场评估,要求重新进行施工工艺的遴选,看是否有更环境友好的方式取代爆破方式,并做好中华白海豚保护的专题论证,包括保护措施。

中国环境报记者曾关注到这一新闻,5月即做了相关报道:泉州某码头炸礁施工缘何被叫停?此后,记者持续关注这一事件进展。

记者注意到,今年5月炸礁被叫停后,项目施工并没有完全停止,后又连续进行了炸礁作业。对此,中国环境报记者采访了生态环境法相关专家,进一步厘清几个争议焦点。

港口炸礁作业如何保护中华白海豚?

在港口或泊位建设中,炸掉礁石让水域底高达到相应标准,才能满足船舶进港条件。

据了解,在11号、12号泊位工程可行性研究等前期论证阶段,未提及施工过程需开展炸礁作业。该项目在2025年基槽开挖过程中,抓斗船发现部分点位无法正常施工,初步判断可能存在礁石,后委托建筑设计公司对相应点位进行复勘,勘测结果为存在礁石。经测算,礁石量大概为500立方米。经施工单位评估,认为采取爆破的施工方式处理礁石较为合适。

项目施工方在实施炸礁作业前制定了爆破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评审,方案于2025年4月经福建省交通部门批复并向海事部门报告,方案要求施工前采取白海豚保护驱赶措施:在警戒船两边捆绑竹竿漫入海水中,通过不断敲击竹竿制造声响;使用海豚驱逐器在作业区域周边进行巡游驱赶、控制每次起爆药量降低“爆破公害”等安全控制措施,降低爆破对白海豚及其他鱼类的影响。2025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官网发布《泉州围头湾石井作业区11-12号泊位工程水下爆破作业的通告》,明确作业时间和内容。

2025年5月,11号、12号泊位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委托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编制《泉州港围头湾港区石井作业区11号、12号泊位工程水下爆破施工期间中华白海豚保护驱赶方案》《泉州港围头湾港区石井作业区11号、12号泊位工程水下爆破施工期间中华白海豚应急救护预案》,并经专家论证。同时,建设单位与厦门市翔博盛海洋环保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中华白海豚观测驱离服务协议”,为项目水下爆破施工期间对中华白海豚的保护提供技术支撑。

工程所在区是否为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

近年来,有越来越多的市民目睹过中华白海豚在泉州港围头湾的海面上快乐跳跃。

中华白海豚是我国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习惯在固定、熟悉的地方觅食。泉州港围头湾港区石井作业区11号、12号泊位项目工程区距离厦门珍稀海洋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中华白海豚)约6.08公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围头湾并未被划定为自然保护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确定并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经询海洋渔业部门,围头湾未纳入《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非法定的白海豚栖息地。

这一区域的白海豚该如何保护?“从长远看,可能需要依法对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副院长、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说。

自然之友总干事何艺妮告诉记者,他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旨在引发相关部门重视,尽快扩大中华白海豚法定保护范围。

然而,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和规则,条件严格,程序繁琐,很难解决眼前的问题。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了厦门珍稀海洋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整合优化方案,并封库。根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的,可以申请对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同时,第五条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不得进行范围调整。确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调整的,应当自自然保护区批准建立或上次调整之日起满五年后,方可提出调整申请。

“这一案例也反映出立法的漏洞。即只考虑了需主动调整自然保护区的情形,如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未考虑到也存在需被动调整自然保护区且情势紧急的特殊情形。”杨朝霞说,像这类案例所揭示的特殊情形,立法上应该设计相应的保护对策。

泊位工程炸礁未做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

据了解,《泉州港围头湾港区石井作业区11号、12号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工程内容依据的基础资料为《泉州港围头湾港区石井作业区 11 号、12 号泊位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稿,福建省港航勘察设计研究院)、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等,相关基础资料未提及项目施工过程需实施炸礁工序。

环评文件主要根据可行性研究、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等确定的建设内容进行评价。环评报告书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工程建设内容,对施工过程中开挖、抛石等施工工艺导致的悬浮泥沙入海对海洋生物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施工环保对策措施。

据悉,为进一步明确项目新增炸礁作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已委托福建中科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该技术单位在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的状态为“正常公开”)开展说明论证。技术单位对照《港口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经论证评价认为,石井作业区11号、12 号泊位新增炸礁作业不属于重大变动,纳入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表示,下一步将会同海洋渔业等有关部门强化项目施工过程及建成的环境监管,督促建设单位按相关要求落实环保措施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来源:中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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