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人日报)
炎炎夏日,水上游乐场成为人们假期游玩的热门目的地,但游乐场在带来欢乐的同时,其存在的安全风险也不容忽视。若在玩耍过程中受伤,应由谁来担责?
近日,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杨某在某度假村公司经营的文化园内游玩水上滑梯项目时,未按常规方式滑行,而是以头朝下、脚朝上的方式从滑梯滑下,导致其撞到前方游客而受伤。经医院诊断,杨某为颈部脊髓损伤、四肢瘫痪。
事发后,杨某多次就治疗费用以及后续赔偿问题与某文化园及某度假村公司沟通,均未果。杨某遂将某文化园及某度假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给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69万余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过程】
庭审中,被告某文化园称,案涉水上滑梯项目经营数十年从未发生事故,仅此一例事件,足以说明文化园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受伤是因其在游玩案涉水上滑梯项目时,违反常理头朝下滑行才导致受伤,且案涉水上项目有多处显著提示说明“下滑时切莫头朝下”。可见,原告受伤完全是原告的过错导致。
被告某度假村公司称,原告受伤时,公司尚未接手经营案涉水上乐园。公司是从2024年6月15日起经营案涉水上乐园的,故此事与其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某度假村公司与某文化园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及当地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证明,在原告受伤之时,被告某度假村公司并未在此处经营,故被告某度假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某文化园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合计11万余元;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承办法官表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该案中,杨某在某文化园内游玩水上滑梯项目时受伤,某文化园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人,应当对其所经营的娱乐场所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设置警示标志、由工作人员维持游客游玩秩序等。某文化园称已设置提示牌,虽提供照片,但未提供照片的拍摄时间,无法证明为原告受伤时现场所设,故对其证据不予采信。某文化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游玩水上滑梯设施时,应当对所处环境、前一位游客是否已经离开游乐设施及自身头朝下滑行存在的风险具有高度注意义务。而杨某在游玩过程中未对自身人身安全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应减轻某文化园的赔偿责任。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杨某对自身损害应承担60%的主要责任,某文化园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经法院认定,杨某此次受伤造成的合理损失为28万余元。故某文化园应赔偿11万元,其余部分应当由杨某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