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人日报)
本报讯 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共5个涉企行政强制典型案例,重点体现涉企行政强制案件中,人民法院通过依法作出有利于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裁判,加大行政案件调解工作力度,多措并举增强涉企行政争议化解实效。
其中一起案例显示,2021年6月29日,湖南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湘潭市监局)对某中药材行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存在无证配置无患者的处方药并用于销售的违法行为。湘潭市监局对相关物品予以扣押并送至专业机构检测,后依据检测结果认为该中药材行涉嫌经营假药,遂向公安机关移送了涉嫌犯罪线索,但未将扣押的药品移交。
同年11月1日,湘潭市监局再次对该药材行进行现场检查,扣押同类药品并制作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其后于同年12月1日决定对两次扣押药品再延长扣押期限30日,但直至2023年3月一直未予返还。
该中药材行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湘潭市监局的扣押行为违法,并返还被扣押的药品。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湘潭市监局在延长扣押期限届满后仍未作出处理,长期扣押涉案物品远远超出法定扣押期限,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27条的规定,构成违法;由于涉案财物部分属于药品,湘潭市监局送检后检测出了非法添加化学成分,可能涉及公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为坚持风险管理,落实严格的监管制度,由行政机关制定方案作出妥善处理更为适宜,故判决确认湘潭市监局扣押行为违法,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该中药材行上诉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相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该案的典型意义,最高法阐明,本案中,湘潭市监局依法决定扣押违规药品,但扣押时间明显超出法定期限,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违法理据充分;而在对涉案药品的后续处置、某中药材行行为的性质尚无定论的情形下,不判决行政机关返还药品、而是责令采取补救措施,亦符合保护公众用药安全的需要。本案判决既压实了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法律责任,支持了企业的合理诉求;也对药品监管部门的专业判断和执法权给予了充分尊重,兼顾了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