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长安街知事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8月20日消息,日前,山西省临汾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柴高潮(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山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长治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柴高潮利用担任山西省洪洞县纪委书记、县长、县委书记,临汾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柴高潮
柴高潮出生于1955年,山西夏县人,曾是临汾宾馆的一名服务员,后任临汾地委秘书处行政科通讯员,临汾地委宣传部理论科干事,临汾地委讲师团副主任科员、教研室主任等职。
1993年起,柴高潮历任洪洞县委常委、纪委书记,县委副书记、县长,2000年4月任县委书记。2006年4月任临汾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16年卸任。
2024年12月,柴高潮被查,2025年6月被开除党籍。
经查,柴高潮理想信念丧失,纪法底线失守,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礼品、礼金;
违背组织原则,在职务调整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规为他人调动工作;
廉洁底线失守,收受礼金;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延伸阅读——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