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购商铺付款后遭开发商拒交付续:法院判销售公司全额退款
创始人
2025-08-20 14: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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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138万元在贵州省纳雍县壹号金街售楼部买下一套商铺后,房子却迟迟未能交付,业主赵先生将开发商贵州万兴黔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万兴黔富”)与销售方贵州嘉富鑫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嘉富鑫”)诉至法院。

8月20日,澎湃i你问从赵先生处获悉,8月11日,纳雍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嘉富鑫退还购房款项138万元,但嘉富鑫尚未退还购房款。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4年,赵先生因有投资意向,想要购买一套商铺,经打听了解到万兴黔富开发的壹号金街项目。赵先生说,他当时是找亲戚朋友借钱付了全款,分两笔付完,先付15万元定金,然后再付123万元尾款,共138万元。

让赵先生没想到的是,付完尾款仅3天后,4月1日他突然接到万兴黔富打来的电话,让他去补尾款。赵先生疑惑,自己明明已经付过尾款,为何还要再交钱。

经过与房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再三核实,赵先生发现嘉富鑫内部销售人员存在违规操作,“我的钱可能被销售部卷走了,工作人员就带着我们去报警”。

对此,万兴黔富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赵先生的钱是付给嘉富鑫的,万兴黔富和赵先生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利益纠纷,其他的不方便告知。随后,记者多次致电嘉富鑫公司核实情况,但其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事发后万兴黔富张贴的公告。

2025年5月12日,赵先生一纸诉状将万兴黔富及嘉富鑫诉至纳雍县人民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商铺;若依法不能支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他与嘉富鑫的《商品房买卖协议》,退还为购房支出的款项共计138万元。

纳雍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万兴黔富在本案中明确表示只有在其收到138万元房款的情况下,才与原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现万兴黔富未收到该138万元房款,并不愿意与赵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故无法支持赵先生该条请求。

关于赵先生与嘉富鑫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应否解除的问题,法院认为,因赵先生不能与万兴黔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与嘉富鑫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购买案涉房屋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嘉富鑫承诺确保赵先生作为案涉商品房的买受人与万兴黔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最终将案涉商品房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赵先生的义务不能履行,赵先生要求解除案涉《商品房买卖协议》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嘉富鑫作为合同相对人应退还原告所交购房款项138万元。

纳雍县人民法院据此于8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解除赵先生与嘉富鑫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嘉富鑫退还赵先生购房款项138万元。

赵先生说,根据法院判决,嘉富鑫需要在8月21日之前归还他138万元,“但我现在联系不上嘉富鑫,如果到了8月21日,嘉富鑫依旧拒绝接电话,也不还钱的话,我会继续诉讼,直到有一个结果。”

澎湃新闻记者 陈雷柱 实习生 钟雨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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