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时代,微信与支付宝因其便捷的支付功能,已深度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成为大众资金往来的主要工具,而网上支付也使司法证明跨入了“电子证据时代”。如今,检察机关在审查各类案件时,微信、支付宝的转账记录已成为关键证据之一,这些电子痕迹如同“数字脚印”,既可以为案件办理提供关键线索,也可能因存在瑕疵而引发争议。不久前,我就办理了一起微信转账记录离奇“消失”的案件。
情侣对借款各执一词
2023年8月,小闫来到我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称自己被前女友小月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借款,并且向法院提供了二人之间的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尽管没有欠条,但二人在交往的三年中互相转账多达几十笔。从转账记录来看,小月转给小闫的数额远远高于小闫转给小月的。由于小闫没有收到法院公告送达的诉讼文书,因此没能出庭举证和抗辩。最终,法院认定二人借贷关系成立,缺席判决小闫偿还小月16万元。而小闫直到账户被冻结,才知道自己已成了“老赖”,连高铁都坐不了。
小闫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以小闫提供的转账记录在一审时已经存在,不是新证据为由驳回其再审申请。无奈之下,小闫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他告知检察官,自己和小月谈恋爱期间确实互有转账,但除了情侣之间共同的消费,还有二人一起做兼职的分成,根本不是什么借贷。小闫强调,自己与小月的很多笔转账都是有来有往的,差额绝对没有16万元。
比对双方证据找到细微差别
我按照小闫提交的转账记录核算,二人往来转账的差额是7万余元,相比小月提交的证据证实的16万元少了8万余元。于是,我把两份转账记录放在一起比对,乍一看好像没多大区别,都是6页纸。然而,当我对两份转账记录进行反复核对后,在最后一页发现了细微的不同:小月的转账记录上,财付通公司的红章盖在了公司名称下面的位置上,小月的转账记录比小闫的缩短了几行!
难道,中间有记录对不上?于是,我对双方的转账记录进行逐行比对。果然,小月的转账记录比小闫的少了几笔,其中有一天小月向小闫转账7.6万元,2分钟后小闫又分两笔把钱转给了小月,但在小月的转账记录上,却找不到这两笔转账记录。
小闫的微信转账记录是在检察院当着我的面调出的,而小月的则是她本人提交的。那么,小月有没有可能对自己的转账记录做了手脚呢?我用自己的手机进行了试验,发现微信转账记录是可以编辑修改,甚至删除的。
当我们当面询问小月时,小月否认自己对转账记录做过删减,还坚称她和小闫不是情侣关系,互相转账就是同事之间的借贷行为。
发现新证据打开局面
由于小月拒不承认自己曾对微信转账记录做过手脚,我决定转变调查思路:如果不能证明小月存在伪造证据的行为,是否可以从证明小闫的证据为真入手,将“发现新证据”作为提请抗诉的理由打开监督局面呢?
于是,我建议小闫去做了保全证据公证。这样一来,小闫调取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的每一步操作,都可以被公证处记录下来。而小闫的公证书和小月的真实转账记录,就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那么,公证书有了,如何获取小月的真实转账记录呢?
我们发现,可以通过向财付通公司申请并提供指定接收邮箱的方式来获取小月的交易明细,再从中找到她的真实转账记录。于是,我让小月当面向财付通公司发出调取交易明细的申请,并将明细发送到我指定的邮箱。
通过逐条查看,在财付通公司传来的那份长长的交易明细单上,我终于找到了离奇“消失”的4笔转账记录,其中两笔就是小闫转回给小月的7.6万元。
2023年11月6日,我院以发现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请抗诉。同年12月21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再审开庭时,面对检察机关和小闫的举证,小月终于承认了她和小闫曾经是一对情侣,存在共同生活消费和兼职分成。
法院认为,小闫与小月之间的借贷关系缺乏证据证明,且存在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最终改判驳回小月的全部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对民事生效裁判依法进行监督,可能会动摇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因此必须采取审慎态度,坚持精准监督。在司法证明已跨入“电子证据时代”的背景下,民事诉讼中对电子证据的采纳与采信,关乎司法审判和检察监督的公正和公信。作为一名民事检察官,我将继续在履职中坚持对电子证据的精准审查,努力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本报记者 简洁/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