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虽然是公司的,但发生事故是他的故意行为,非职务行为,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是他故意造成的,不属于交通事故范畴,我们很难认定理赔。”
“我没有支付能力,我不承担。”
…………
当尹某得知没有人愿意为她的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时,因车祸失去右小腿的她再次陷入了绝望。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和肇事司机都要赔偿。目前,尹某已拿到19.8万元保险理赔金。
2022年,一场惨烈的事故改变了尹某的人生。马某祥驾驶半挂车在202省道某路段停车时,与尹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引发矛盾冲突。随后,马某祥启动车辆导致尹某右小腿被碾压,尹某右小腿因感染坏死被迫截肢。经鉴定,尹某构成七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马某祥家属支付1万元赔偿金后便无力再赔偿。2023年7月,马某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
2023年8月,尹某因残肢肌肉萎缩,佩戴假肢引发炎症,面临高额的适配假肢费用,沙坡头区检察院依法为尹某申请了国家司法救助金。但巨额的医疗债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现实,无法改变尹某一家的困境。
案发后,尹某考虑到自己的治疗费用尚难估算,最终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决定自行提起民事诉讼。但后期尹某因身心都受到重大创伤,既无精力也无经济条件支撑,迟迟未能提起民事诉讼,维权的事只能一拖再拖。眼看即将超过诉讼期限,尹某向沙坡头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检察官受理案件后发现,除了马某祥,尹某主张同时承担赔偿责任的肇事车辆所有人及车辆承保公司信息均不详。承办检察官表示,“申请民事支持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否则法院无法立案”。为了夯实这一索赔基础,检察官调取了刑事案件卷宗、肇事车辆投保保险单等,最终锁定肇事车辆所属人为某工贸公司,承保方为某保险分公司。
今年2月18日,沙坡头区检察院依托该区检、法、司三方协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为尹某指派西部锻炼计划律师提供专业的诉讼代理服务。同时,多次组织某工贸公司、某保险分公司与尹某进行协商,三方终因分歧较大未达成和解。
“在这起案件中,由于马某祥的故意伤害行为不符合‘执行工作任务’这一要件,因此可以依法排除某工贸公司的替代责任。”承办检察官说。针对某保险分公司提出的该事故为马某祥故意制造产生、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的说法,检察官依据关于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结合交强险制度的设立目的和保障功能及有关司法案例指出,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属于交强险赔偿范畴,保险公司应在限额内赔付。
2月25日,沙坡头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依法支持尹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6月,法院判决落地:某保险分公司赔偿19.8万元,马某祥赔偿31.13万元。7月14日,尹某收到了由某保险分公司支付的19.8万元赔偿金。